鍋爐水質化驗工安全規(guī)程
作者:佚名
2011-02-26 19:27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鍋爐水質化驗工安全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固定式低壓鍋爐水質化驗工作。
第2條 鍋爐水質化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3條 水質化驗人員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第4條 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應熟悉本地水源情況及鍋爐水處理系統(tǒng)的工作原理和裝備的技術性能;應配合有關人員耐水進行定期檢驗,檢查與評價水處理效果。
第5條 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各類化學藥品和試劑。
第6條 化驗工作所需的量具,儀器等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好適用的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洗滌,保證其清潔無污染。
第8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齊所需的化學藥品和試劑,并認真檢查其成份、濃度、純度等級、有效期等,品質參數(shù)應符合規(guī)定。
第9條 備齊并檢查化驗所需的各種儀器、量具等,應標定合格,保證其準確可靠性。
三、操作
第10條 采集水樣用的容器應是玻璃、陶瓷器皿。采水樣時應先用水樣水沖洗三次后才能采集水樣,采后迅速將瓶蓋蓋好。
第11條 采集原水水樣時,對城市自來水,應允沖洗管道5~10分鐘后再取樣;對外水,應在水面下500毫米處取樣;對江、河、湖及泉的地表水,應將采樣瓶浸入水面下500毫米處并在不同地點分別采集,保證所采水樣的代表性。
第12條 采集鍋爐給水的水樣時,應在水泵的出口處或給水的流動部位取樣。
第13條 采集爐水水樣時,接有水樣冷卻器者,應調節(jié)冷卻水量及取樣閥門,使水樣溫度在30~40℃;(,范圍內,流速穩(wěn)定并控制在500~700毫升/分范圍內;沒有水樣冷卻器者,取樣時應使用耐熱器,并注意緩開取水閥門,取樣人員應避開水流方向正面,防止燙傷。
第14條 采集水樣的數(shù)量應能滿足試驗和復核的要求。
第15條 測定水樣中的溶解氧等不穩(wěn)定成分時,按規(guī)定的方法在現(xiàn)場化驗。
第16條 各項水質化驗分析的方法,應按GBl576~85《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附錄A“水質分析方法”執(zhí)行。
第17條 原水至少每月化驗一次,化驗的項目包括:硬度、堿度、pH值、溶解固形物或氯根等,有條件時,可做水質全分析及相應增加化驗次數(shù)。經過混凝、沉淀、過濾的原水,每日做一次化驗,化驗項目有:pH值、懸浮物等。
第18條 離子交換器輸出的軟水一般每2小時化驗一次硬度;每8小時化驗—次氯根,H-Na系統(tǒng)離子交換器的軟水還應增加對pH值、堿度、電導率的測定。除氧器的出水,每班做一次溶解氧的化驗,當除氧器的負荷波動時,相應增加化驗次數(shù)。向給水投加Na2SO2進行化學除氧時,還應化驗爐水中的的SO2含量。
第19條 爐水應每兩小時化驗一次?;烅椖堪ǎ簤A度、pH值。
第20條 根據爐水化驗結果,由化驗人員監(jiān)督鍋爐排污。
四、收尾工作
第21條 正確填寫水質化驗記錄并及時向有關人員通報化驗結果,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清洗化驗用的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驗藥品及儀器。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固定式低壓鍋爐水質化驗工作。
第2條 鍋爐水質化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3條 水質化驗人員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第4條 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應熟悉本地水源情況及鍋爐水處理系統(tǒng)的工作原理和裝備的技術性能;應配合有關人員耐水進行定期檢驗,檢查與評價水處理效果。
第5條 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各類化學藥品和試劑。
第6條 化驗工作所需的量具,儀器等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好適用的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洗滌,保證其清潔無污染。
第8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齊所需的化學藥品和試劑,并認真檢查其成份、濃度、純度等級、有效期等,品質參數(shù)應符合規(guī)定。
第9條 備齊并檢查化驗所需的各種儀器、量具等,應標定合格,保證其準確可靠性。
三、操作
第10條 采集水樣用的容器應是玻璃、陶瓷器皿。采水樣時應先用水樣水沖洗三次后才能采集水樣,采后迅速將瓶蓋蓋好。
第11條 采集原水水樣時,對城市自來水,應允沖洗管道5~10分鐘后再取樣;對外水,應在水面下500毫米處取樣;對江、河、湖及泉的地表水,應將采樣瓶浸入水面下500毫米處并在不同地點分別采集,保證所采水樣的代表性。
第12條 采集鍋爐給水的水樣時,應在水泵的出口處或給水的流動部位取樣。
第13條 采集爐水水樣時,接有水樣冷卻器者,應調節(jié)冷卻水量及取樣閥門,使水樣溫度在30~40℃;(,范圍內,流速穩(wěn)定并控制在500~700毫升/分范圍內;沒有水樣冷卻器者,取樣時應使用耐熱器,并注意緩開取水閥門,取樣人員應避開水流方向正面,防止燙傷。
第14條 采集水樣的數(shù)量應能滿足試驗和復核的要求。
第15條 測定水樣中的溶解氧等不穩(wěn)定成分時,按規(guī)定的方法在現(xiàn)場化驗。
第16條 各項水質化驗分析的方法,應按GBl576~85《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附錄A“水質分析方法”執(zhí)行。
第17條 原水至少每月化驗一次,化驗的項目包括:硬度、堿度、pH值、溶解固形物或氯根等,有條件時,可做水質全分析及相應增加化驗次數(shù)。經過混凝、沉淀、過濾的原水,每日做一次化驗,化驗項目有:pH值、懸浮物等。
第18條 離子交換器輸出的軟水一般每2小時化驗一次硬度;每8小時化驗—次氯根,H-Na系統(tǒng)離子交換器的軟水還應增加對pH值、堿度、電導率的測定。除氧器的出水,每班做一次溶解氧的化驗,當除氧器的負荷波動時,相應增加化驗次數(shù)。向給水投加Na2SO2進行化學除氧時,還應化驗爐水中的的SO2含量。
第19條 爐水應每兩小時化驗一次?;烅椖堪ǎ簤A度、pH值。
第20條 根據爐水化驗結果,由化驗人員監(jiān)督鍋爐排污。
四、收尾工作
第21條 正確填寫水質化驗記錄并及時向有關人員通報化驗結果,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清洗化驗用的器具,整理并妥善保管化驗藥品及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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