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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電話和信號安全規(guī)定

作者:佚名 2011-06-05 20:13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照明、電話和信號安全規(guī)定
1、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器照明。
3、露天礦照明網(wǎng)路,以及移動式機械和機組的固定照明點,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和移動式電燈的電壓不得超過2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V。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應有區(qū)別標志。
4、在380V/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5、井底車場、各中段井口、主要泵房必須與地面交換臺或調度室有直通電話。
6、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tǒng)。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7、 豎井提升系統(tǒng),須設有能從各中段發(fā)給井口信號工轉給卷揚司機的信號裝置,以及電話和話筒。
8、 罐籠提升信號系統(tǒng),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zhí)行信號;
(2)提升中段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lián)系電話時,應設有聯(lián)系詢問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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