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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礦分礦機電科長安全生產責任狀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25 20: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分礦機電科長安全生產責任狀

                                                                                                                                                       甲方:***************礦
                                                                                                                                                       乙方: 分礦機電科長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管理層層負責的制度,發(fā)揮乙方在礦山管理崗位的職能作用,特與乙方簽訂本責任狀,乙方要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分礦礦長和礦部機電副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礦的機電技術管理工作,對本單位的全部機電設備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對分礦機電設備統(tǒng)一指揮調動,合理安排設備的檢查、檢修、小修、中修、大修計劃。 三、抓好分礦機電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機電技術人員的業(yè)務水平。 四、認真監(jiān)督、檢查分礦機電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五、對因設備長期失修,有重大隱患或因防護裝置不安全造成的工傷事故負責。 六、每月組織對分礦機電設備進行三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有記錄,并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七、各種設備在使用前必須有完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八、對臨時進行的設備檢修,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九、負責分礦范圍內提升運輸系統(tǒng)的日常檢查工作,落實提升系統(tǒng)班檢、日檢、周檢、月檢制度,加強提升機保護系統(tǒng)、罐籠防墜系統(tǒng)、信號閉鎖系統(tǒng)的日常維護,負責主鋼絲繩和上下山鋼絲繩日常檢查。
                                                                                                                                                       十、井上下高低壓供電系統(tǒng)的日常維護,保證線路、設備不漏電,杜絕漏電傷人。
                                                                                                                                                       十一、對信號閉鎖系統(tǒng)中的上下推拉門閉鎖裝置、提升系統(tǒng)中的過卷裝置、提升上下山中的一坡三檔和超速擋車裝置、罐蓮等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隨壞隨修,否則承擔由此引發(fā)的安全事故的設備安全責任。
                                                                                                                                                       十二、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三、其他應盡職責。
                                                                                                                                                       十四、本責任狀自簽訂之日起執(zhí)行,至2013年3月1日止。

                                                                                                                                                       甲方:***************礦代表 (簽字):
                                                                                                                                                       
                                                                                                                                                       乙方: 分礦機電科長 (簽字):
                                                                                                                                                       
                                                                                                                                                       簽訂時間:2012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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