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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8-14 15: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電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1、為加強電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電工隊伍素質,適應我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根據《礦山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電工教育培訓必須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全員學習”的原則。
   3、電工教育、培訓工作由機電礦長負責,機電主管技術員和負責人負責抓好本單位的技術培訓工作。
   4、電工教育、培訓的對象:全礦所有電工,包括:正副區(qū)隊長、班組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井下電鉗工、高低壓安裝、維修電工、機電維護員、配電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小絞車司機、信號工、充電工、水泵工、電氣焊工、燈房值班工等)。
   5、按照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內容,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5.1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掌握熟悉國務院頒發(fā)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
   5.2 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5.3 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并會搶救,會自救。
   5.4 特殊工種及班組長必須熟悉本工種的作業(y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熟悉掌握本單位本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悉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6 、新入礦的井下電工接受培訓時間不少于2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4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7、電工屬特殊作業(yè)人員,轉崗必須經礦領導批準,并經轉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8、電工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guī)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9、從事電工工作實行《安全資格證書》制度,干部和工人必須持證上崗,否則干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人不能上崗。職務工種變動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后方準上崗。
   10、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安監(jiān)部門給予吊銷證書:
   10.1 重傷以上(包括重傷)和重大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0.2 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10.3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者。
   被吊銷“證書”的電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考試合格后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再培訓時,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11、安全教育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重新培訓期間停發(fā)工資,再培訓考試不及格者,調出電工隊伍。
   12、礦對電工培訓工作實行考核,對培訓成績突出安全生產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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