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事故追究分析制度
一、建立事故登記簿。每次發(fā)生事故后或安全活動結束后,對所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研究,追查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根據(jù)“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受處理不放過)進行處理。
二、事故的認定。設備遭受損壞或意外傷害,使設備一次停止運轉30分鐘以上、或一次影響產量50噸以上、或設備損壞價值500元以上者均稱為事故;如因事故造成全部生產中斷8小時以上、或設備損壞價值5萬元以上者,稱為重大事故。
三、當月事故影響產量占當月計劃產量的百分數(shù)為事故率,如其超出規(guī)定,應追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
四、發(fā)生重大事故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應在五日內把事故情況、經濟損失、原因分析、處理經過和措施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五、全礦職工和本科室人員必須對“三違”人員進行舉報、制止。對因某人的制止,使本礦免去一次安全事故的人員,礦委會要根據(jù)情節(jié),對其進行獎勵,使“三違”現(xiàn)象在本礦消聲匿跡。
六、對于非工作人員非法操作電氣設備造成事故的,要堅決進行重處重罰。
七、對因操作造成的失職、造成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罰。
八、對于因電氣設備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要追清原因。如因檢驗人員失職的,要追究檢驗人員的責任;如因運輸過程中損壞的,追清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