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鋪礦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礦安字〔XX〕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yù)防為主”的安全生產(chǎn)方針,保證處理整改安全隱患資金及時到位,使各種突發(fā)性的安全隱患得到及時處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保證安全投入到位。礦在保證正常安全投入的前提下,決定設(shè)立火鋪礦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確保安全生產(chǎn)。特制訂火鋪礦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遵照執(zhí)行。
1.金額及主要用途。每月由礦從成本中提取30萬元作為礦井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礦井突然損壞的安全設(shè)施、安全裝備、安全裝置的補充以及用來處理整改臨時出現(xiàn)的安全隱患等安全工作急需的投入。
2.專項資金的審批、使用程序。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由礦安全副礦長專人負責(zé)審批。安全副礦長視當月井下安全狀況,及井下急需處理的安全隱患的大小程度,分主次輕重緩急予以審批使用。
3.井下各生產(chǎn)單位,對所管轄范圍的安全工作臨時出現(xiàn)的急需處理的安全隱患,可申請使用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及時寫出書面申請報告,將時間、地點、原因、用途、金額寫清楚,交安全副礦長審批。批準使用后,由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科執(zhí)行。
4.各單位要認真落實《隱患排查實施辦法》和《火鋪礦安全隱患排查匯報制度》,認真細致的排查本單位的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及時制定安全措施,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及時申請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的使用。
5.申請報告要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
6.各單位經(jīng)審批同意使用的整改安全隱患專項資金,不進入本單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