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對機電設備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找不出事故責任者不放過,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
第九十五條事故單位及時寫出事故的分析報告,拿出處罰意見并上報機電動力科,機電動力科根據上報意見整理寫出處罰報告上報礦領導審批后,送組宣科進行全礦通報。
第九十六條 發(fā)生機電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機電動力科組織安全管理科、調度室參加召開事故追查會,事故單位當班的值班干部及有關負責人參加。
第九十七條發(fā)生機電設備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調度室及時向主管領導、機電動力科、安全管理科匯報,機電動力科根據事故影響情況組織追查。
第九十八條事故單位未按機電動力科要求及時上報事故報告,對該單位主要負責罰款200元/日,累計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