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電小型電器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防止和減少電器設備事故,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礦小型電器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條入井的小型電器設備必須保證完好,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并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準入井。
第二條 安裝、使用設備時,電壓與設備的額定電壓必須相符,不能超過或低于設備的額定值。
第三條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以及設備的運行管理等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野蠻操作,損壞設備。
第四條 維修人員要熟悉和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做到“四會”,即會保養(yǎng)、會使用、會檢查、會處理。
第五條小型電器設備不準帶“病”工作,加強對使用中的小型電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出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出現(xiàn)設備不完好或失爆情況,因不檢查或檢查不細而造成事故的罰款500元,使用中因維修、保養(yǎng)不到位造成失爆的每處罰款500元,并限期整改或更換,未進行整改或更換的加倍罰款,丟失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第六條小型電器的檢修、維護必須達到防爆合格要求,否則不準下井使用。
第七條拆除后不用的小型電器設備必須要及時回收升井,需要更換的以舊換新,舊品要在新品領出后24小時交回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