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巡檢制度
第1條 井下在用機電設備,跟班維修人員每班至少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及時將影響設備防爆性能的問題向防爆檢查員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2條 對于井下在用機電設備,防爆檢查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對查出的問題要詳細記錄,并填寫整改通知單,通知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對設備進行更換,確保機電設備安全運行。
第3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悉標準,持證上崗,認真檢查嚴格把關。對于在檢查工作中不負責任的防爆檢查員要嚴肅處理,因檢查失職出現(xiàn)失爆機電設備長時間使用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對防爆檢查員處理以100~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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