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切實抓好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283條“煤礦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進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時,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掘進隊下達停止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停止掘進通知單后必須立即停止掘進。
(三)停止掘進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探放水隊伍下達探放水通知單,探放水隊伍接到通知單后,根據通知單內容,按照探放水設計上鉆孔參數進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隊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并認真填寫探放水記錄。
(五)探放水隊伍必須根據探放水結果在《天順煤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單》上填寫清楚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情況。
(六)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八)探放水隊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機構,由防治水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填寫驗收單,施工驗收員、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礦安全員在驗收單上簽字。
(九)驗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允許掘進通知單上必須有總工程師、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探放水隊伍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簽字。
(十)發(fā)現有水害危險或沒有允許掘進通知單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十一)掘進隊每班下班后將當班掘進進尺報探放水隊伍,由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填寫探放水工作日報表,報到安全部門和防治水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