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一經發(fā)現(xiàn)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shù)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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