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wěn)定基巖中5m以上。
(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大于4m,且進入穩(wěn)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情況應當采取專門措施。
(三)鉆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墜措施;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
(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huán)保要求。
(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guī)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
(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nèi)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過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zhì)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