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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為法官斷案再添底氣

作者:王建波 2017-02-11 11: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為法官斷案再添底氣

2017年初,廣西陸川縣法官傅明生被20年前的當事人殘忍殺害的消息引發(fā)輿論關注。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方面,著重強化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等更方面權利的保障措施。(2月9日 人民網)

近年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之后制造暴力的、過激的、突發(fā)的人身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從2010年湖南永州法官遭槍擊事件到2015年湖北十堰法官遇刺事件再到2017年廣西陸川縣退休法官被殺事件,樁樁件件都是性質惡劣更讓人防不慎防。法官被害、被辱事件不僅是遲滯個案的進度,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還嚴重威脅著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個人權益,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警力,擾亂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在當前法官開展服判止訴工作難度日益加大的情況下,圍繞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脅和隱患,最高法出臺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無疑是為法官斷案再添底氣。

在互聯網上搜索“謾罵法官”、“圍攻法官”、“毆打法官”、“法官受傷”、“殺害法官”、“沖擊法庭(院)”等針對法官(法庭)的暴力事件帖子粗略合計200余萬篇,除掉重復的、炒作的、境外的部分,再抵消一部分沒有報道的、不便報道的,數目也是觸目驚心。據調查顯示:以要挾為目的,約占暴力事件的30%左右;以報復為目的,約占暴力事件的40%以上;以抗法為目的,約占暴力事件的25%左右。法官人身安全問題頻頻告急,不僅損害了法律尊嚴、毒化了司法環(huán)境、激化了社會矛盾,還嚴重影響了廣大審判人員的工作熱情,進一步動搖了社會公眾對法律威嚴和社會公正的信仰,從而扭曲和弱化社會的價值觀建設體系。

法官的人身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共性問題,社會制度成熟的國家通常對法官的人身安全采取了適合各自國情的保護措施,社會動蕩國家的法官經常出現被槍殺或攻擊的事件。我國處于經濟、文化、制度等社會領域的成熟和過渡階段,這一問題的凸顯,是社會發(fā)展階段的必然現象。當社會利益調整物化思想嚴重,當事人心態(tài)失衡時;普法工作滯后,弱勢群體法制觀念淡薄時;相關法規(guī)制度缺位,打擊力度不夠時;法律思維與大眾的樸素思維存在現實差異時;法官內部消極保安全的思想流行,缺乏對自身安全警惕性和應急能力時;個別法官素質不高、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法院安全措施不力時都是產生過激行為出現暴力事件的原因所在。

現階段,威脅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過激行為與暴力事件,已經嚴重影響了法官的工作姿態(tài),干擾了法院工作的正常運行。最高法意識到法官人身安全問題的緊迫形勢,出臺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有針對性的制定防范機制和應對措施,既是解法官燃眉之急更是給法官加油打氣增添斷案底氣。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國家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和體制機制建設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維護法官的權益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保護法官人身安全不可能一蹴而就、立桿見影。所以,解決這一問題,既要有長遠規(guī)劃,又要有當前行之有效的應對之策。

宏觀上,首先是盡快推動國家立法,雖然最高法出臺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但畢竟是部門規(guī)定或辦法,不是完善的法律保護。加之法官具有公民人身權和法官裁判權的雙重身份,侵害人在對法官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同時必然涉及對國家公權的破壞。而《法官法》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必需的配套規(guī)定,沒有可操作性,從而使法官的控告權形同虛設,維權也就無從談起。 其次是健全部門聯動模式,對法官提供得力的機制保護。充分發(fā)揮黨委統(tǒng)一領導的制度優(yōu)越性,構建由審判系統(tǒng)、公安機關和行政部門參加的司法聯動模式,普法用法雙管齊下,讓公眾感受法律的威嚴,才能對法律信仰、對法官敬重。

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法官是公正的群體,手持正義的利劍,心中充滿對法律的信仰,法官對案件的公正裁決不應該成為觸發(fā)當事人憤懣情緒的導火索。保障中國法治事業(yè)、守護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官需要我們給予更多底氣。(琥珀)

姓名: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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