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領用必須由單位職工負責,由炮工班(組)長填寫領有單,經(jīng)主管隊(副)隊長,安全礦長及生產(chǎn)礦長簽字審批后執(zhí)行。
2、嚴禁將爆破器材發(fā)放承包戶或轉賣其他人。
3、爆破器材領出后,如使用不完,必須及時督促領有單位退回炸藥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在炸藥庫外存放過夜。
4、每一批爆破器材領后,必須由使用單位隊長或炮工班(組)長簽署正式該批爆破器材已使用完畢。(含退庫部分)。
5、一批爆破器材的領出、使用退庫,必須當天形成封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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