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9 01:34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防滅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井下職工要認真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及上級有關的防滅火規(guī)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三條 井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線路,必須熟悉滅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區(qū)域內各種器械存放地點。
第四條 井上下所設置的所有滅火器,保衛(wèi)科負責每年換藥一次,確保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通風部門每旬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檢查一次,發(fā)現存儲的材料、工具損壞、丟失應及時補齊。
第六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等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通風部門應負責檢查使用情況。
第七條 井下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和廢油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第八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如確需時,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批準,同時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任何人發(fā)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調度室,根據火災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局,同時通知救護隊,以便及時控制災情,進行救災。
第十條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十一條 井下機電硐室和皮帶機頭前后各20米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一條 井下職工要認真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及上級有關的防滅火規(guī)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zhí)行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三條 井下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井下避災線路,必須熟悉滅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區(qū)域內各種器械存放地點。
第四條 井上下所設置的所有滅火器,保衛(wèi)科負責每年換藥一次,確保滅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通風部門每旬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庫檢查一次,發(fā)現存儲的材料、工具損壞、丟失應及時補齊。
第六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峒室等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通風部門應負責檢查使用情況。
第七條 井下硐室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和廢油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第八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如確需時,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批準,同時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任何人發(fā)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調度室,根據火災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局,同時通知救護隊,以便及時控制災情,進行救災。
第十條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十一條 井下機電硐室和皮帶機頭前后各20米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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