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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及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30 01:03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陽泉市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及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發(fā)揮社會和群眾對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作用,切實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建立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及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條 舉報聯(lián)系方式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受群眾舉報的地點設在市安監(jiān)局調度中心,地址:陽泉市德勝東街14號,舉報電話:2024447(調度中心)、13703537803(市安委領導)、13703539349(市安監(jiān)局領導),傳真:2033742,電子郵箱地址:yqajjzhk@sohu.com。

第三條 舉報受理辦法

(一)舉報人以書信、電話、口頭和委托他人轉告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均可受理。舉報人應提供線索或者必要的證據(jù),提倡實名公開舉報,以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實施獎勵;對舉報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以及不愿公開自己舉報行為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力并給予保密。

(二)接到舉報時,市安監(jiān)局調度中心應認真填寫《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受理登記表》,并立即上報領導,由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舉報情況基本屬實的,由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備案,同時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實名舉報人答復。

(三)經初查核實屬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將立即向隱患單位發(fā)出隱患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停產整頓、限期整改,并進行跟蹤復查。

(四)舉報受理登記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礎資料由市安監(jiān)局調度中心負責整理匯總并按規(guī)定登記建檔。

第四條 舉報獎懲保護

(一)為了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從業(yè)人員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積極性、主動性,經調查核實后,將分別給予實名舉報人如下獎勵(獎金從對非法違法生產企業(yè)的罰款中支取):

1.舉報破壞和偽造現(xiàn)場、隱瞞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死亡、重傷或者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獎勵舉報人10萬元。

2.舉報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未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設置障礙、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獎勵舉報人8萬元。

3.舉報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仍然組織生產,或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獎勵舉報人6萬元。

4.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相關證照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的,獎勵舉報人5萬元。

5.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不執(zhí)行有關部門停產停業(yè)整頓或關閉指令,擅自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的,獎勵舉報人4萬元。

6.舉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時”手續(xù)而組織施工建設的,獎勵舉報人3萬元。

7.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非法違法承包、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單位、個人的,獎勵舉報人2萬元。

8.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不落實或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的,獎勵舉報人1萬元。

9.舉報重大危險源周邊安全距離內有居民區(qū)、學校、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10.舉報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及嚴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性質輕重及可能會造成的影響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二)為了維護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工作的嚴肅性,對個別舉報人無中生有、捏造情況、多次惡意進行舉報,試圖利用舉報來達到某種目的或以舉報名義故意干擾安全生產正常秩序的,要給予相應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要通過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高危行業(yè)舉報受理內容

一、煤炭行業(yè)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yè)的;

(三)瓦斯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通風系統(tǒng)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超層越界開采的;

(七)自然發(fā)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九)非法購買、儲存、使用火工品的;

(十)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qū)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qū)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guī)定的范圍和規(guī)模的;

(十一)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yè)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

(十三)不執(zhí)行安監(jiān)(煤炭管理)部門停產停工指令,仍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

(十四)列入“十關閉”和“十整頓”的煤礦擅自組織生產作業(yè)的。

二、非煤礦山方面

(一)存在超層越界生產行為,盜采煤炭資源、超越安全生產許可范圍非法生產的;

(二)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獨眼井生產的;

(三)井采礦山未采用機械通風,靠自然通風組織生產的;

(四)未領取相關證照非法組織生產和未經安監(jiān)部門進行安全“三同時”審查同意擅自建設非煤礦山的;

(五)存在私購、私制、私存非法火工品行為的;

(六)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違章組織工人冒險作業(yè),強行組織生產的;

(七)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謊報、漏報、瞞報行為的。

三、危險化學品方面

(一)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許可,擅自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的;

(二)超能力、超范圍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

(三)超過車輛核載能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劇毒化學品不按規(guī)定時間、線路運輸?shù)模?/P>

(五)發(fā)生泄露、爆炸等事故隱瞞不報的。

四、民爆器材方面

(一)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從民爆專營公司以外的其它途徑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非法生產、加工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進行銷售(購買)的;

(六)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八)收存和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帳物不符的;

(九)違規(guī)混儲、混運民用爆炸物品的;

(十)超出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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