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銷毀處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29 12:10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爆破器材銷毀處理
1、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建立臺帳,單獨分別存放。每次銷毀炸藥不超過100公斤,雷管500發(fā)。
2、報廢前由通防隊主管人員提出申請,說明報廢的數(shù)量和原因,由公司火工品領(lǐng)導小組進行審批,報有關(guān)部門批準。由物資供應(yīng)部組織協(xié)調(diào),返回廠家進行銷毀處理。
3、待報廢的炸藥、雷管返回廠家時,由通防隊火工品管理組組長具體負責,與物資供應(yīng)部火工品運輸員、押運員嚴格交接手續(xù),并驗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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