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呼倫貝爾能源煤礦非傷亡事故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華能呼倫貝爾能源煤礦非傷亡事故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華能呼能安監(jiān)〔2008〕231號,2008年6月13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煤礦企業(yè)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防止煤礦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結合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煤礦企業(y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煤炭工業(y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tǒng)計規(guī)定》(原煤炭工業(yè)部煤安字[1995] 第50號,試行)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總局13號令)具體條款,同時參考《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相關條款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煤礦企業(yè)。
第二章 事故劃分原則
第四條 事故等級劃分
(一)重特大事故。
(二)一級事故。
(三)二級事故。
(四)三級事故。
(五)一般設備事故。
第三章 事故認定原則
第五條 重特大事故
(一)事故一次造成3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低于300萬元,但事故性質極其惡劣、后果極為嚴重、恢復正常的時間超過1個月的。
(三)經認定的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六條 一級事故
(一)發(fā)生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二)發(fā)生火災,使礦井停產,地面生產系統(tǒng)癱瘓,露天礦全部工作面生產中斷。
(三)發(fā)生水災(人力無法抗拒的除外),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露天礦主要采運設備被淹沒。
(四)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
(五)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30分鐘以上。
(六)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10米以上。
(七)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上。
(八)在用巷道冒頂長度10米以上。
(九)露天鐵路嚴重損壞或堵塞,以致區(qū)間內或車站內的行車完全中斷8小時以上。
(十)露天礦邊坡發(fā)生大面積坍塌或滑坡,雖采取緊急措施,但依然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
(十一)事故造成100~3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二)經認定的其他一級事故。
第七條 二級事故
(一)井下發(fā)生火災,封閉采掘工作面;露天坑發(fā)生火災,至少造成兩個工作面生產中斷。
(二)發(fā)生水災(人力無法抗拒的除外),使采區(qū)停產或露天礦運輸干線中斷。
(三)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
(四)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10~30分鐘。
(五)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10米。
(六)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3米~5米。
(七)在用巷道冒頂長度5米~10米。
(八)露天鐵路線路嚴重損壞或堵塞,以至區(qū)間內的行車完全中斷3~8小時。
(九)露天礦邊坡發(fā)生小范圍坍塌或滑坡,雖威脅生產安全,但通過采取措施,危險已經得到控制或完全消除的。
(十)事故造成50~1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一)經認定的其他二級事故。
第八條 三級事故
(一)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jié)舛瘸^3%。
(二)范圍不大的井下火災;一個工作面生產完全中斷的露天坑火災。
(三)發(fā)生水災,使井工一個采掘工作面停止生產,露天礦單一作業(yè)面停工8小時以上。
(四)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10分鐘以下。
(五)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3米~5米。
(六)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1.5~3米。
(七)在用巷道冒頂長度2米~5米。
(八)露天鐵路運輸車輛溜走、擠叉子;調車作業(yè)中機車車輛沖突或脫線;列車車鉤自動發(fā)生分離;機車車輛、信號及線路的各部及配件損壞或其他原因,耽誤列車1~3小時。
(九)事故造成10萬元~5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經認定的其他三級事故。
第九條 一般設備事故
(一)生產設備、礦(廠)區(qū)生產建筑發(fā)生火災,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
(二)造成煤礦采掘、提升運輸、供配電、排水、通風等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或停產8小時以上。
第四章 考核原則
第十條 公司或所屬單位應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依照本辦法對發(fā)生事故的單位給予考核。
第十一條 按照事故分級管理和考核原則,公司負責調查處理、考核二級以上事故,所屬單位負責處理、考核二級以下事故,但調查處理意見須報公司備案;公司負責調查處理、考核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二條 發(fā)生煤礦重特大事故,按照《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暫行)》相關條款進行事故調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一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20萬元/起,同時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一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
第十五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二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同時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二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5萬元/起。
第十七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三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3~5萬元/起。
第十八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三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3萬元/起。
第十九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一般設備事故,從責任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
第二十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包括管理責任)一般設備事故,從責任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5萬元/起。
第二十一條 故意瞞報事故或延誤處理時機,致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均升級考核。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建單位(如水利樞紐建設)發(fā)生的非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章 獎勵原則
第二十三條 搬家后的綜采、高檔普采生產系統(tǒng)達到驗收標準并連續(xù)運行1個月(計劃檢修除外),綜采獎10萬元/起,高檔普采獎5萬元/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考核原則”與《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暫行)》原則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和“~”前邊的數(shù),包括本數(shù);“以下”和“~”后邊的數(shù)不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事故單位”指伊敏煤電公司和扎煤公司下屬煤礦以及其它同類型的礦山、獨立基建單位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