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呼能安監(jiān)〔2008〕231號,2008年6月1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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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能呼倫貝爾能源煤礦非傷亡事故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佚名 2011-12-09 20:52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華能呼倫貝爾能源煤礦非傷亡事故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華能呼能安監(jiān)〔2008〕231號,2008年6月13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煤礦企業(yè)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防止煤礦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結合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煤礦企業(y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煤炭工業(yè)企業(yè)職工傷事故報告和統(tǒng)計規(guī)定》(原煤炭工業(yè)部煤安字[1995] 第50號,試行)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總局13號令)具體條款,同時參考《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相關條款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煤礦企業(yè)。

第二章  事故劃分原則
 
 第四條  事故等級劃分
 (一)重特大事故。
 (二)一級事故。
 (三)二級事故。
 (四)三級事故。
 (五)一般設備事故。
 
第三章  事故認定原則
 
 第五條  重特大事故
 (一)事故一次造成3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低于300萬元,但事故性質極其惡劣、后果極為嚴重、恢復正常的時間超過1個月的。
 (三)經認定的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六條  一級事故
    (一)發(fā)生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二)發(fā)生火災,使礦井停產,地面生產系統(tǒng)癱瘓,露天礦全部工作面生產中斷。
    (三)發(fā)生水災(人力無法抗拒的除外),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露天礦主要采運設備被淹沒。
    (四)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
    (五)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30分鐘以上。
    (六)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10米以上。
 (七)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上。
 (八)在用巷道冒頂長度10米以上。
 (九)露天鐵路嚴重損壞或堵塞,以致區(qū)間內或車站內的行車完全中斷8小時以上。
 (十)露天礦邊坡發(fā)生大面積坍塌或滑坡,雖采取緊急措施,但依然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
 (十一)事故造成100~3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二)經認定的其他一級事故。
 第七條  二級事故
     (一)井下發(fā)生火災,封閉采掘工作面;露天坑發(fā)生火災,至少造成兩個工作面生產中斷。
    (二)發(fā)生水災(人力無法抗拒的除外),使采區(qū)停產或露天礦運輸干線中斷。
    (三)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
    (四)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10~30分鐘。
    (五)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10米。
 (六)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3米~5米。
 (七)在用巷道冒頂長度5米~10米。
 (八)露天鐵路線路嚴重損壞或堵塞,以至區(qū)間內的行車完全中斷3~8小時。
 (九)露天礦邊坡發(fā)生小范圍坍塌或滑坡,雖威脅生產安全,但通過采取措施,危險已經得到控制或完全消除的。
 (十)事故造成50~1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一)經認定的其他二級事故。
 第八條  三級事故
    (一)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jié)舛瘸^3%。
 (二)范圍不大的井下火災;一個工作面生產完全中斷的露天坑火災。
 (三)發(fā)生水災,使井工一個采掘工作面停止生產,露天礦單一作業(yè)面停工8小時以上。
 (四)礦井主要扇風機非計劃停止運轉10分鐘以下。
 (五)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3米~5米。
 (六)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1.5~3米。
 (七)在用巷道冒頂長度2米~5米。
 (八)露天鐵路運輸車輛溜走、擠叉子;調車作業(yè)中機車車輛沖突或脫線;列車車鉤自動發(fā)生分離;機車車輛、信號及線路的各部及配件損壞或其他原因,耽誤列車1~3小時。
 (九)事故造成10萬元~5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十)經認定的其他三級事故。
 第九條  一般設備事故
 (一)生產設備、礦(廠)區(qū)生產建筑發(fā)生火災,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
 (二)造成煤礦采掘、提升運輸、供配電、排水、通風等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或停產8小時以上。
 
 第四章  考核原則
 
 第十條  公司或所屬單位應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依照本辦法對發(fā)生事故的單位給予考核。
 第十一條  按照事故分級管理和考核原則,公司負責調查處理、考核二級以上事故,所屬單位負責處理、考核二級以下事故,但調查處理意見須報公司備案;公司負責調查處理、考核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二條  發(fā)生煤礦重特大事故,按照《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暫行)》相關條款進行事故調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一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20萬元/起,同時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一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
 第十五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二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同時對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二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5萬元/起。
 第十七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三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3~5萬元/起。
 第十八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的三級事故,從事故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3萬元/起。
 第十九條  發(fā)生人為責任(或管理責任)的一般設備事故,從責任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10萬元/起。
 第二十條  發(fā)生非人為責任(包括管理責任)一般設備事故,從責任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罰5萬元/起。
 第二十一條  故意瞞報事故或延誤處理時機,致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均升級考核。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建單位(如水利樞紐建設)發(fā)生的非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章  獎勵原則
 
 第二十三條  搬家后的綜采、高檔普采生產系統(tǒng)達到驗收標準并連續(xù)運行1個月(計劃檢修除外),綜采獎10萬元/起,高檔普采獎5萬元/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考核原則”與《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暫行)》原則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和“~”前邊的數(shù),包括本數(shù);“以下”和“~”后邊的數(shù)不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事故單位”指伊敏煤電公司和扎煤公司下屬煤礦以及其它同類型的礦山、獨立基建單位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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