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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7-22 14: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13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煤礦必須設置井口檢身站,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工作。

2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每班人員數量。

5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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