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防突措施崗位職責
礦長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礦長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有效落實。
總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guī)劃、計劃和措施。
生產副礦長負責開拓、采掘工作面生產過程中的防突工作。
安全副礦長負責督促防突措施和防突責任的落實。
生產技術科負責施工設計把關,搞清地質構造和煤層賦存情況。
安全科負責防突工作的監(jiān)督,督促落實防突責任。
通風科負責防突工程設計、措施的編制,并負責上報和落實等工作。
(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事項
1、由地測組根據已有地質資料和鉆孔探測資料等進行分析,依據礦生產作業(yè)計劃對每個采、掘工作面每月提供相應的平面和剖面圖,標明地質構造位置,以便確定防突重點。
2、嚴格執(zhí)行“先探后掘”制度,礦總工程師通過對探測鉆孔的資料分析,然后與地質預報進行對比分析,確認掘進巷道前方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瓦斯、水等情況,確定防突管理的重點位置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3、采掘作業(yè)時,嚴格執(zhí)行防突措施的規(guī)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所規(guī)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隊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匯報礦調度,經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到現(xiàn)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隊組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xù)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嚴禁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4、安全科、通風科對防突采掘工作面實行動態(tài)跟蹤督查,及時掌握采掘工作面防突動態(tài)情況。及時匯報總工程師。
5、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置專職瓦檢員,隨時檢查瓦斯及防突情況,發(fā)現(xiàn)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通知切斷電源,協(xié)助班隊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匯報礦調度。
6、防突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檢員、安全員和放炮員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嚴禁隨意更換。
7、實施防突措施前,工作面附近10米范圍內應加強支護,同時,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有煤、矸石等雜物,確保后路暢通。
8、隊組必須在允許進尺的范圍內組織生產,嚴禁超采(掘)。
9、安全員、瓦檢員必須對防突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將監(jiān)督情況向礦調度匯報。
10.突出煤層采掘過程中,發(fā)現(xiàn)響煤炮、煤壁外移、瓦斯涌出量忽大忽小、鉆孔噴孔、頂鉆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同時向礦調度匯報。只有待礦防突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無異常,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yè)。
二、綜合防突措施檢查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檢查機構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成 員:通風副總工程師 地測副總工程師 生產副總工程師 機電副總工程師 安全副總工程師 通風科科長 安全科科長 生產技術科科長 機運科科長
(二)檢查內容
1、瓦斯地質圖的繪制: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
2、同一煤層、同翼、煤礦井下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yè)。
3、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4、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仫L巷貫穿整個巷道,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jié)風量的設施。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tǒng)。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安裝位置和風量符合要求。
7、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guī)劃、計劃和措施落實情況。
8、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qū)域驗證工作開展情況。
9、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區(qū)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消突評價報告》、《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編制及實施情況。
10.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11、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是否控制區(qū)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預抽回采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是否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并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qū)域。
12、瓦斯抽采達標規(guī)劃和瓦斯抽采年度實施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13、工作面瓦斯抽采設計及執(zhí)行情況,包括鉆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設、抽放系統(tǒng)等。
14、防突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三)檢查安排
1、礦長每月至少進行1次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實。
2、礦長和總工程師每月至少1次到現(xiàn)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3、安全科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匯報,并制定整改通知書,下發(fā)四定表,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4、責任隊組接到安全科下發(fā)的整改通知書,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負責人,及時整改。
5、責任隊組整改完畢后,由安全科組織復查,確認整改完畢,對隱患進行閉環(huán)。
三、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制度
(一)卸壓區(qū)掘進工作面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隊組技術員編制《消突評價報告》,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科、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驗收合格后,方可掘進。
(二)下列情況之一的采掘工作面,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隊組技術員編制《消突評價報告》、《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由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科、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驗收合格后,申請上級部門驗收,上級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組織生產。
1、掘進工作面煤層厚度大于0.3米的原始應力區(qū)、承壓區(qū);
2、在承壓區(qū)或原始應力區(qū),井巷(包括石門和斜巷,以下同)揭露煤層厚度大于0.3米的;
3、卸壓區(qū)(保護層開采)揭露煤層厚度大于2、5米的;
4、采煤工作面。
(三)掘進工作面區(qū)域防突措施符合要求后,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必須有一人在現(xiàn)場組織至少施工一個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孔。
(四)采掘工作面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基本條件
1、按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專項防突設計)及上級部門批復施工;
2、殘余瓦斯壓力Pc<0.74MPa,且殘余瓦斯含量Wc<7m³/t;
3、掘進工作面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的,匯總瓦斯?jié)舛仍瓌t上不大于15%;
4、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說明抽采時間不夠,抽采不徹底,存在抽采盲區(qū)。預抽時間差異系數必須小于30%:
(1)原始瓦斯含量大于等于7m³/t;
(2)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或回風流瓦斯?jié)舛冗_0.6%及以上;
(3)井巷揭露煤層(承壓區(qū)或原始應力區(qū))厚度大于2.5m的;
(4)打鉆過程中,出現(xiàn)噴孔、夾鉆等突出預兆等的。
(五)采掘工作面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必須提供的資料
1、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
2、采掘工作面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及上級部門批復;
3、采掘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
4、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tǒng)立體(平面)示意圖、抽采系統(tǒng)示意圖、抽采鉆孔成果圖、監(jiān)測系統(tǒng)及斷電布置圖、鉆孔施工小票等;
5、經礦長審批的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價(消突評價)報告;
6、礦井對采掘工作面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驗收及整改資料;
7、邊探邊掘記錄、前探鉆孔分析報告、揭煤地質說明書等;
(六)出現(xiàn)下列條件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1、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tǒng)達不到獨立回風要求或通風設施不符合規(guī)定的;
2、鉆孔未按設計施工、控制范圍達不到要求、抽采存在盲區(qū)的;
3、驗收資料弄虛作假。
4、工作面抽采管路閥門關閉后,鉆孔瓦斯有明顯外噴現(xiàn)象的。
5、首采層采煤工作面切眼往外300米評價范圍本煤層預抽鉆孔未施工結束的(采面走向長度小于300米的必須全部評價)。
6、采用本巷道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qū)域防突措施,未提供符合規(guī)定開采范圍煤層堅固性系數和工程埋深相關參數的。
7、抽采能力不足、抽采負壓小于13KPa、現(xiàn)場無鉆孔設計圖、鉆孔竣工圖和鉆孔瓦斯管理牌板的。
8、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價報告內容缺項或有嚴重錯誤的。
9、評價單元無獨立抽采計量裝置或瓦斯抽采計量裝置不準確的。
10、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點布置不符合規(guī)定或相關的人員定位資料、視頻資料作假的。
11、預抽時間差異系數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綜合防突措施審批制度
(一)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和審批
1、防突措施由通風科負責編制。
2、防突措施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以“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3、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區(qū)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
4、編制防突措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guī)定,結合礦實際特點進行編制。
5、防突措施編制具體內容要求:必須有工作面概況、區(qū)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qū)域驗證、安全管理措施、防突機構及職責等,并附工作面層間關系圖、效果檢驗鉆孔布置圖、通風系統(tǒng)圖、避災路線圖等。
6、防突措施編制好后,由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副總、地測副總、生產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進行會審、修改、完善,使防突措施具有針對性。
7、當現(xiàn)場出現(xiàn)重大地質構造變化時,確需對原防突措施進行修改或補充時,重新按以上程序進行審批。
(二)綜合防突措施貫徹
1、綜合防突措施編制、審批完成后,由通風科下發(fā)至隊組。
2、各隊組收到防突措施后,由技術員負責對全員貫徹,針對現(xiàn)場存在的問題對特別注意的事項進行重點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