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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3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領導 帶班 公示 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集團公司【2010】415號的文件精神,加強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jiān)督,特制定本制度

  1.公布載體

  在主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tài)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guī)范。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guī)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2.公布對象

  礦長(兼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以及主管安全、生產、機電礦級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

  3.公布范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公司工作的各級領導干部、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4.公布內容

  4.1我礦制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班數和點次;

  4.2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4.3每月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5.公布要求

  5.1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

  5.2公布工作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并與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核對,經礦審核無誤后,進行公布。

  5.3每班帶班下井時,帶班礦領導必須將本人姓名填寫到井口公示板上,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jiān)督。

  5.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5每月3日前,由礦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將上月礦領導帶班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井口公示欄中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同時上報神新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備案。

  5.6領導帶班下井公布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jiān)督,如發(fā)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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