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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3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 主要 災害 預防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fā)生,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穩(wěn)定發(fā)展;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執(zhí)行“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規(guī)定,在工作中一定做到“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監(jiān)測監(jiān)控”,加強礦井水患防治工作,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現對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規(guī)定:

  1.礦井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1.1.礦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生產辦主任

  成員:本安辦、生產辦、生產指揮中心相關技術人員及采掘一線隊長

  基層單位成立相應頂板管理領導小組,隊長任組長;副隊長、工程技術人員和班組長為成員,其中成員規(guī)定3-5人。

  1.2.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zhí)行。

  1.3.各采掘單位認真做好頂板觀測工作,根據觀測資料及頂板巖性和壓力顯現情況,結合頂板的具體條件,確定響應的支護形式及支護參數。

  1.4.采煤工作面開采初次放頂、收尾回撤、以及過老空、過局部破碎帶、過斷層、過煤柱等區(qū)域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初次放頂和收尾工作,必須由生產礦長親自組織,并責成有關人員現場指揮,生產礦長負責解決初次放頂和收尾期間必須的設備、材料,確保初放和收尾工作的順利進行。

  1.5.綜采工作面拉開切、支架安裝、初次放頂(放煤)、工作面結束前的開采程序及支架回撤必須有針對性的技術組織措施。從工作面開采起到第一次頂板周期來壓期間和工作面結束收尾開始,至支架回撤期間都要有礦領導跟班現場指揮。

  1.6.對頂板管理工作必須“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從而全面推進采掘巷道頂板管理終身責任制。

  1.7.綜采工作面頂板管理

  1.7.1.兩端頭的頂板管理規(guī)定

  1.7.1.1.加強工作面兩端頭支護管理,綜采工作面端頭使用端頭支架或其他有效支護形式,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說明。

  1.7.1.2.端頭支架初撐力必須達到27Mpa,端頭支架前梁接頂嚴實。端頭支架與煤壁側空頂間距控制在75cm以下,若超過75cm則相應配備其它支護方式。

  1.7.1.3.采用一字絞接梁配合單體支柱進行支護,單體注液口必須朝向采空區(qū),保持端頭單體支柱整齊一致。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80mm的不得小于60KN,單體支護要接頂嚴實,嚴禁出現空頂現象,碰倒或損壞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保證端頭單體必須穿鐵鞋。

  1.7.1.4.對端頭區(qū)域的單體和端頭支架每班做單體測壓和觀測壓力表,并做好記錄。

  1.7.1.5.端頭單體液壓支柱支護配合一字梁接頂,空頂用半圓木添實,嚴禁單體液壓支柱與半圓木直接支護接頂。

  1.7.2.工作面頂板管理規(guī)定

  1.7.2.1.采煤工作面液壓支架所有壓力表必須完好,同時液壓支架初撐力必須達到27Mpa。液壓支架的聯結銷、保險銷應符合規(guī)定并完好可靠;對工作面液壓支架每班觀測壓力表,并做好記錄,工作面端面距離不大于300mm。

  1.7.2.2.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體不得有脫焊、嚴重銹蝕、變形、外觀缺損等現象;液壓支架前梁接頂嚴實。

  1.7.2.3.運輸機機頭部位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作業(yè)的方式方法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1.7.2.4.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開工。嚴禁使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1.7.2.5.采煤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

  1.7.2.6.綜采工作面必須有可靠的防止頂煤冒落和煤壁片幫的措施,移動運輸機頭、機尾需要拆除支護單體時必須先架好臨時單體。

  1.7.2.7.移綜采支架時必須成一直線,支柱、支架必須牢固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加強支護。如煤層底板松軟,支柱鉆底時必須采取措施,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說明。

  1.7.2.8.工作面遇到斷層、老巷、頂板破碎、冒落等情況時,必須加強支護,采取措施指派專人提前處理。

  1.7.2.9.應根據工作面長度及頂板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割頂煤時,頂梁要隨割隨伸前探梁。

  1.7.2.10.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放頂后要保持支架完整。采煤工作面因片幫造成最大控頂距超過規(guī)定距離時要采取安全措施。

  1.7.2.11.采煤工作面一次放炮長度要根據頂板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規(guī)定。放炮前要做到工作面無空頂、無不完整支架、無失效支柱,并加固周圍地點的支架;放炮后要認真檢查頂板情況,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必須安排專人堅持由外向里進行檢查,工作面兩巷配有兩長兩短串桿,串桿必須完好。

  1.7.2.12.加強支護設備的巡檢、定檢和強檢的力度,對設備各個部件進行統(tǒng)一檢查,以保證工作面支護設備完好,確保工作面支護安全可靠。

  1.7.2.13.采區(qū)合理安排工作面的推進度,并做到均勻和適量放煤,保證液壓支架上方要有一定厚度的墊層。

  1.7.2.14.采煤工作面上下順槽,必須保證規(guī)定的斷面和高度。距工作面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保證工作面兩巷安全出口暢通無阻。

  1.7.2.15.應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安全出口的支護情況,支護方式、支護密度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

  1.7.2.16.工作面打眼時,要先進行敲幫問頂工作。

  1.7.2.17.采煤工作面確需在工作面支架前處理頂板或者進行其它架前作業(yè)時,必須采取有效的護幫、護頂安全措施

  1.7.2.18.以班組為單位,以頂板為重點對作業(yè)現場風險進行辯識,對作業(yè)過程中進行全面風險因素的辯識,根據采掘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辨識內容。

  1.7.3.兩順槽巷道的頂板管理

  1.7.3.1.嚴格實行頂板的區(qū)域管理制度,回采巷道每周必須進行二次全面檢查,巷道懸掛的牌板必須保持清潔,并及時填寫牌板和記錄在冊。

  1.7.3.2.對巷道變形嚴重,網兜區(qū)域必須放出破碎煤體,重新進行錨網支護。兩順槽巷道中若出現失效錨桿、錨索,則必須重新對此區(qū)域進行支護。

  1.7.3.3.回采巷道每周進行一次頂板離層觀測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

  1.7.3.4.加強采空區(qū)邊緣、交岔口、構造破碎帶等地點的頂板管理,做到措施到位,質量達標,安全可靠。

  1.8.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

  1.8.1.掘進巷道每100m安設一個頂板離層觀測儀,每3天進行一次抽測,并相應記錄。

  1.8.2.在松軟煤、巖層或地質破碎帶、斷層等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它措施。

  1.8.3.根據頂板離層深度選擇巷道支護材料,并制定爆破設計,支護材料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技術負責人員對掘進工作面礦壓觀測和頂底板移近量進行觀測和填寫。

  1.8.4.掘進工作面臨時封閉時,必須對巷道支護進行加固。恢復開工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開工檢查制度,并根據支護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1.8.5.炮掘工作面遇斷層、老巷、松軟破碎頂板等特殊情況時,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有明確規(guī)定的爆破措施和支護措施。

  1.8.6.采用錨桿、錨噴、錨網等支護形式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錨桿、錨索及錨網的具體參數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并與現場實際相符。

  1.8.7.在技術資料管理方面,特別是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工程技術人員認真編寫,審核人員嚴格把關,區(qū)隊認真組織人員貫徹學習。

  1.8.8.在危險源辨識工作中,加強對頂板管理工作中的隱患進行了辨識,并加強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措施貫徹學習工作。各個區(qū)隊通過班前會和每周安全學習時間,

  1.8.9.加強工作面現場頂板管理工作,加強現場跟班,加強對開拓、掘進工作面工程質量及頂板事故多發(fā)地點和生產工序的日常管理工作。

  1.8.10.掘進工作面必須備有敲幫問頂工具,同時做好工具的使用工作,掘進工作面的迎頭臨時支護工作和空頂距離要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

  1.8.11.加強掘進工作面的放炮管理,確定合理的循環(huán)進尺,打眼深度、裝藥量要適當,減少巷道圍巖的破壞,確保巷道的成形。

  1.8.12.巷道支護的各項參數如:錨桿的間排距和位置、鋼帶的壓接、錨網的壓茬、錨索支護間排距都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1.8.13.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扭矩扳手、錨索張緊器和錨桿拉拔器檢測工具,對永久支護的巷道錨桿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對失效的錨桿要做到及時補打,錨索支護必須緊跟掘進工作,嚴禁滯后作業(yè)。

  1.8.14.對巷道支護的錨桿及時進行拉拔力實驗,并收集記錄工作,根據數據確定巷道支護的參數。掘進巷道施工的所有錨桿、錨索必須掛牌管理,每50m對錨索張緊力進行一次檢測;掘進巷道施工的錨桿必須實行區(qū)隊班組責任制度,巷道每施工300根錨桿將對抗拔拉力進行一次抽測,掘進工作面使用錨桿和錨索嚴禁隨意切割。

  1.8.15.井巷工程中使用的支護材料,必須由發(fā)展公司礦山材料廠提供并且三證齊全(支護材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證和發(fā)票等相關證明)。對支護材料嚴格把關,支護材料必須與設計相符。做好現場的施工管理工作,實行錨桿、錨索的掛牌管理,定期對巷道頂板進行觀測,并做記錄。

  1.8.16.井巷工程的支護材料入井必須嚴格按支護材料驗收制度執(zhí)行,必須有生產辦和井口把鉤工檢查,方可下放入井。

  1.8.17.巷道存在支護失效或大面積離層及網兜,巷道整體來壓現象明顯,失效錨桿率較高的巷道及有冒頂預兆時,必須采取相關措施。

  1.8.18.遇斷層及構造、頂板破碎時,要及時改變支護,予以加固。錨噴巷道初噴要緊跟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yè),控頂距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要求。

  1.8.19.用錨桿(錨索)對巷道交岔點支護時,要進行頂板離層監(jiān)測,并在安全技術措施中對支護的技術參數、監(jiān)測點的布置及監(jiān)測方法等進行規(guī)定。監(jiān)測中發(fā)現支護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9.井巷維修及永久巷道的頂板管理

  1.9.1.巷道維修時,要重點提出防止頂板事故的針對性措施。礦井在進行巷道維修前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1.9.2.在井巷維修前應進行現場頂板鑒定,確定施工方法,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向維修人員貫徹,施工中明確頂板監(jiān)護人員。

  1.9.3.擴大斷面和維修井巷連續(xù)撤換時,必須保證有在發(fā)生冒頂堵塞井巷時能撤出人員的安全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維修人員進入維修地點里側;傾斜巷道維修要由上向下進行;巷道對頭維修時兩處都必須有安全出口,距離小于20m時停止一處作業(yè),發(fā)生冒頂時必須木垛接頂。

  1.9.4.生產采區(qū)的巷道有連續(xù)3架失效支架或有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處理,否則應停止生產。

  1.9.5.獨頭井巷和掘進工作面維修,必須加強維護。如出現斷梁折柱、歪斜、彎曲、片幫、幫頂桿脫落等情況,必須停止作業(yè),防止發(fā)生頂板冒落傷人、堵人事故。

  1.9.6.礦井主要巷道負責單位每周必須檢查一次巷道頂板情況,并填寫好頂板管理責任牌板。

  1.9.7.主要巷道存在支護失效或大面積離層及網兜,必須采取相關措施并及時上報。

  1.9.8.巷道整體來壓現象明顯,失效錨桿率較高的巷道及有冒頂預兆,區(qū)隊必須采取相應措施。

  1.9.9.在巷道檢查過程中,檢查出的問題及時上報,特別是重大頂板隱患。

  2.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2.1.礦井每月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瓦斯檢查點布置計劃,并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

  2.2.作業(yè)檢查點瓦斯?jié)舛纫獓栏癜凑铡?a href=http://getpedicuristjobs.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所規(guī)定的最高允許標準執(zhí)行,不得空班漏檢、假檢。

  2.3.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2.4.瓦斯檢查員按區(qū)域和班次配齊,做到持證上崗。

  2.5.瓦斯檢查員要按瓦斯巡回路線對礦井各地點進行認真檢查,按規(guī)定時間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檢查情況。

  2.6.瓦斯檢查儀器要做到好用、準確,每半年必須標校一次。發(fā)現問題要及時進行維修。

  2.7.每班瓦斯報表要做到三對口(報表、記錄本、牌板),每班報表需經過通風隊長審核簽字,再送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2.8.瓦斯檢查員除攜帶瓦檢儀外,還必須帶CO檢定器和溫度計,必須堅守崗位,認真檢查、匯報、填寫瓦斯檢查記錄,嚴禁提前升井,做到井下交接班。

  2.9.在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出現瓦斯報警時,瓦斯檢查員必須服從生產指揮中心指揮,深入現場實地測量,反映井下情況。

  2.10.瓦斯檢查制度

  2.10.1.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擔任礦井瓦斯檢查工作。

  2.10.2.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公司通風瓦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堅持原則,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

  2.10.3.瓦斯檢查員必須熟悉工作區(qū)域的通風系統(tǒng)、風量分配、瓦斯涌出情況,負責分管區(qū)域的瓦斯、二氧化碳氣體、一氧化碳氣體、溫度的檢查工作,隨時掌握和監(jiān)視本區(qū)域各點的通風、瓦斯變化情況。

  2.10.4.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通風隊制定的瓦斯巡檢線路認真檢查,瓦斯檢查手冊要按照巡檢線路的順序,認真填寫地點、名稱、檢查結果,字跡清晰工整,嚴禁亂填寫。通風隊要根據井下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檢查路線,并書面通知檢查人員。

  2.10.5.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嚴禁空班、漏檢、假檢,每次檢查結果必須及時填入手冊、牌板,并通知現場作業(yè)人員,由帶班人員簽字;瓦斯檢查必須做到手冊、牌板、日報三對口;發(fā)現檢查地點瓦斯?jié)舛瘸?,要及時進行匯報,并責令現場作業(yè)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帶。

  2.10.6.瓦斯異常涌出區(qū)采掘工作面的瓦斯?jié)舛让堪鄼z查次數至少3次,間隔時間不大于2小時;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瓦斯?jié)舛让堪鄼z查次數至少2次,間隔時間不大于3小時;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2次,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的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让刻熘辽贆z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jié)舛让恐苤辽贆z查1次;特殊情況要隨時檢查區(qū)域瓦斯情況。

  2.10.7.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yè)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2.10.8.瓦斯檢查員必須乘坐第一繩人車入井,檢查各工作地點的氣體情況,并堅持8小時工作制。

  2.10.9.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必須在井下制定的地點交接,不準在井上交接;交接的地點要有明顯的標志或專門的瓦斯交接班硐室,并有交接班記錄備查。

  2.10.10.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須認真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做好“一炮三檢”記錄。

  2.10.11.瓦斯檢查員入井前必須檢查所攜帶檢查儀器是否齊全、完好,嚴禁攜帶不完好的檢查儀器入井;入井后必須在井底車場新鮮風流中校準光學瓦斯檢查儀;檢查過程中對所攜帶的儀器要愛護好,不準隨意破壞。

  2.10.12.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qū)隊長、職能科室科長、工程技術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安全監(jiān)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2.10.13.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由專人發(fā)放,并負責儀器的充電工作,保證儀器的充電時間不少于16小時,使用時間不少于8小時;發(fā)放前必須檢查儀器零點和電壓,對不符合規(guī)定嚴禁發(fā)放使用。

  2.10.14.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發(fā)放人員應做好儀器的日常清理工作、發(fā)放記錄;及時將有故障的儀器交維修工進行修理,維修人員應及時修理有故障的儀器。

  2.10.15.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人員嚴禁對本儀器隨意拆開或調整電位器,嚴禁對該儀器進行碰撞摔打,及時匯報儀器的使用情況。

  2.10.16.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使用情況,由安全檢查員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2.11.瓦斯檢查員巡回檢查管理制度

  2.11.1.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通風隊制定的瓦斯巡檢線路認真檢查,瓦斯檢查手冊要按照巡檢線路的順序,認真填寫地點、名稱、檢查結果,字跡清晰工整,嚴禁亂填寫。通風隊要根據井下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檢查路線,并書面通知檢查人員。

  2.11.2.礦通風隊必須在每月1日前制定礦井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并按要求規(guī)定各地點檢查時間,增加與取消的點。

  2.12.瓦斯檢查員交接班管理制度

  2.12.1.瓦斯檢查員必須堅持8小時工作制,在井下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交接班硐室要保持清潔,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12.2.井下交接班室要懸掛瓦斯檢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13.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2.13.1.瓦斯日報表填寫人員必須了解礦井瓦斯基本常識,了解井下瓦斯檢查點的分布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并報區(qū)隊礦領導簽字審批。

  2.13.2.瓦斯日報表填寫的瓦斯檢查點必須齊全、數據清晰、字體工整,不允許涂改和用鉛筆填寫。變更、增加瓦斯檢查點時,要及時通知本安辦。

  2.13.3.如遇瓦斯異常情況,區(qū)隊領導拿出處理措施后,立即送礦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然后實施。

  2.13.4.瓦斯日報表填寫必須和檢查手冊、井下記錄牌一致,不得假報虛報數字。

  2.13.5.瓦斯班報表填寫必須如實填寫一天三班的氣體數據。氣體超限、瓦斯積聚點也必須如實填寫,并在報表的最后一欄,寫清氣體超限、瓦斯積聚的原因及處理措施,整改情況,同時必須由通風隊領導填寫意見。

  2.13.6.安全監(jiān)測瓦斯監(jiān)控數據,由調度員每日從電腦中調閱并打印,由科區(qū)值班領導簽字后交礦總工、礦長兩級領導簽字

  2.13.7.隊長領導審批完后交礦總工程師及礦長兩級審閱

  2.13.8.通風隊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必須每天審閱瓦斯的報表對瓦斯積聚、超限地點必須安排救護隊及其它有關人員限期處理。

  2.13.9.瓦斯日報出現的問題應當迅速解決不得耽誤。

  2.13.10.報表報出及審批上報應當及時,不得延誤。

  2.14.“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管理制度

  2.14.1.瓦斯檢查員進入工作地點首先應對各個區(qū)域、死角進行氣體檢查。

  2.14.1.裝藥前瓦斯員對炮眼附近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停止裝藥。

  2.14.2.放炮前瓦斯員應對放炮區(qū)域進行氣體檢查。巷道貫通放炮時,瓦檢員在沒有從另一貫通巷道回來之前嚴禁放炮。

  2.14.3.放炮后,瓦斯員再次進行氣體檢查。

  2.14.4.在整個放炮過程中,如發(fā)現氣體異常超限,立即停止裝藥、放炮,撤出人員,采取措施。

  2.14.5.瓦斯檢查員如發(fā)現氣體異常,應向礦生產指揮中心匯報。

  2.14.6.瓦斯檢查員要做好“一炮三檢”記錄,并由班組長、放炮員簽字。

  2.14.7.放炮員要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14.8.班組長是現場的指揮人員,放炮的整個過程由班長指揮,保證"一炮三檢"制度的落實。氣體超限嚴禁放炮作業(yè)。

  2.14.9.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應設置警戒牌、柵欄或拉繩。做好“三人連鎖”工作。

  2.15.采空區(qū)及盲巷管理制度

  2.15.1.凡礦井獨頭巷道、無通風系統(tǒng)的峒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區(qū)的巷道,其長度自負壓風流巷道與該巷交叉入口處算起,超過6m而未安裝局部通風機的即為盲巷。

  2.15.2.礦井盲巷必須指定專人管理,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2.15.3.盲巷在48小時內懸掛柵欄,并在懸掛警戒牌上用漢文字書寫“禁止入內”。

  2.15.4.盲巷不再使用的,要進行密閉,并建立密閉檔案。

  2.15.5.回采完畢的工作面要及時進行封閉。

  2.15.6.采空區(qū)塌陷要及時進行回填。防止地面漏風造成采空區(qū)發(fā)火影響正常生產。

  2.15.7.礦井所有盲巷必須在礦井通風系統(tǒng)圖上標明位置,統(tǒng)一編號,通風隊應建立盲巷管理臺帳。

  3.礦井水災防治管理制度

  3.1.駐礦地測站每年年初必須編制防治水規(guī)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3.2.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3.要有水文地質和礦區(qū)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3.4.地面防治水:

  3.4.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3.4.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qū)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4.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制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3.4.4.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3.4.5.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3.4.6.每次降大的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qū)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現象。發(fā)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3.5.井下防排水制度:

  3.5.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對我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qū)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qū)正常涌水量;

  3.5.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且能力要符合設計;

  3.5.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3.5.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3.5.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3.5.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3.6.井下探放水制度:

  3.6.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3.6.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6.3.探水作業(yè)必須編制操作規(guī)程;

  3.6.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測。

  4.礦井火災防治管理制度

  4.1.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4.1.1.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并有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并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所有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4.1.2.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碹。進風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內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遺跡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護。

  4.1.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4.1.4.進風井口和進風平硐都要裝有防火鐵門,鐵門要能嚴密的遮蓋井口,并易于關閉。此外,機電硐室也應裝有防火門。

  4.1.5.礦井地面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系統(tǒng)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倉的積水,消防管路應每隔50m安裝標準的管接。

  4.1.6.在工業(yè)場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點設置聲、光兼?zhèn)涞幕馂男盘枴?/p>

  4.2.礦井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4.2.1.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4.2.2.合理選擇采礦方法,采礦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損失率要低,同時要及時從工作面清除粉煤,并做好頂板管理工作。

  4.2.3.礦井通風系統(tǒng)要合理,風路暢通,減少礦井的漏風率。

  4.2.4.封閉可能發(fā)火的地區(qū),杜絕空氣漏入,防止煤層氧化。對于礦柱的裂縫,一般用泥漿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對采空區(qū)除了堵塞裂縫外,還要在通達采空區(qū)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墻。

  4.2.5.火區(qū)的管理制度應有詳細完整的火區(qū)位置圖和火區(qū)管理卡片。

  4.2.6.火區(qū)密封前須設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懸掛說明牌、檢查箱。

  4.2.7.每周檢查一次密閉外的空氣溫度、氣體含量、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墻體質量。

  4.2.8.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均記錄在防滅火記錄中,發(fā)現密閉不嚴或有其他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4.2.9.火區(qū)密閉的檢查由專職檢查人員進行,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

  4.2.10. 瓦斯檢查員只例行對火區(qū)密閉柵欄以外檢查,不得進入柵欄。

  4.2.11.火區(qū)密閉前氣體異常應及時進行抹面、注水、灌漿處理,并做好記錄。

  4.2.12.火區(qū)啟封、壓縮、嚴格執(zhí)行"五不批、三不準"制度。

  4.2.13.根據礦井自身情況,礦井應建立以氮氣、黃泥灌漿、阻化劑、凝膠阻化劑等綜合防滅火系統(tǒng),以增加礦井防災抗災能力。

  4.2.14.每周檢查一次防滅火管路,發(fā)現損壞應及時維修。

  4.2.15.防滅火設備為通風隊專管設備,其他任何人無權動用,緊急情況除外。

  4.2.16.地面灌漿站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4.2.17.防滅火設備應始終保持完好,管路暢通、壓力充足。

  4.2.18.每年年底編制第二年的防滅火計劃。

  4.2.19.年底統(tǒng)計本年度的防滅火工程完成情況。

  4.2.20.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有防滅火專項措施,報審批后嚴格實施。

  4.2.21.必須及時消除采空區(qū)密閉內及其它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及CO超限(火區(qū)密閉內除外)。

  4.2.22.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都應提前砌筑好防火門,并在附近備足防滅火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及時進行永久性封閉。

  4.2.23.每一火區(qū)都必須建立符合要求的火區(qū)管理卡片,繪制火區(qū)的位置關系圖;啟封火區(qū)要有計劃和經批準的措施,火區(qū)密閉應設專人管理,由救護隊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4.2.24.防滅火設備必須齊全、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經常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發(fā)現異常,及時維修。

  4.2.25.礦井必須由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人員編制本礦井的防滅火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4.3.礦井地面火災事故的預防

  4.3.1.嚴格遵守有關煤礦企業(yè)地面防火的規(guī)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4.3.2.在設計和建筑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面工業(yè)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于其他廠房的下風側,并且相臨建筑物外墻之間應保持規(guī)定的防火距離。

  4.4.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統(tǒng),要按《規(guī)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5.礦井防塵安全預防管理制度

  5.1.測塵管理制度

  5.1.1.測塵人員必須每月測塵兩次次,并向隊、礦、公司呈報各個工作面的粉塵狀況。

  5.1.2.測塵前必須先檢查測塵儀的電池是否電源充足,如發(fā)現電壓微弱,必須先充電后測塵。

  5.1.3.測塵時要把測塵地點選在產塵適宜的回風區(qū),詳細記錄采塵點、粉塵濃度、時間。

  5.1.4.測塵完畢后,升井后填寫報表,要做到及時準確。

  5.2.定期清掃、灑水滅塵及防塵管路檢查維修制度域

  5.2.1.防塵人員要督促各工作面的工作人員負責好其管轄區(qū)域的防塵工作:

  5.2.1.1.負責區(qū)域的濕式打眼管理工作;

  5.2.1.2.負責區(qū)域的水炮泥使用管理工作;

  5.2.1.3.負責區(qū)域的工作面放炮前、后灑水滅塵工作;

  5.2.1.4.負責區(qū)域的工作面浮煤清掃工作;

  5.2.1.5.負責區(qū)域的工作面防塵設施管理工作。

  5.2.2.防塵管路必須吊掛平直,不漏水、每隔一定距離設置三通閥門。

  5.2.3.凈化風流水幕要覆蓋全斷面,每條巷道不少于一道。

  5.2.4.井下各運輸轉載點,溜子轉載點、煤倉口、翻車機等處,必須安設噴霧裝置,確保閥門可靠,壓力充足,不漏水。

  5.2.5.礦井大巷每年要刷白一次,所有通風巷道每月至少沖洗一次,井下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xù)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巷道。

  5.2.6.井下積塵嚴重的地點要定期進行清掃,清掃周期視積塵情況定。

  5.2.7.防塵管路每月由防塵人員進行全面檢查。

  5.2.8.噴霧灑水,降塵設備應指派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5.2.9.炮掘工作面必須采用濕式鑿巖,堅持使用水泡泥,嚴禁干打眼。

  5.2.10.噴射混泥土工作面: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用品。

  5.2.11.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2.11.1.含10%以上游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5.2.11.2.含10%以下游離SiO2的粉塵和煤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5.2.12.加強局扇管理和風筒維修,防止風筒大量漏風,保證推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5.2.13.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即不會出現瓦斯超限,又能創(chuàng)造良好的氣候條件。

  5.3.礦井防塵用水管理制度

  5.3.1.防塵用水為礦井專用,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動用。

  5.3.2.防塵用水冬季應有防凍措施。

  5.3.3.井下生產單位需用防塵管路內的水時須向通風隊提出申請,不經允許不得擅自截流、接管。

  6.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制度

  6.1.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面要求。

  6.1.1.當任意回路因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6.1.2.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6.1.3.正常情況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

  6.1.4.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6.1.5.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6.2.下面各地點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線路,并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6.2.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6.2.2.主排水泵房;

  6.2.3.下山開采的采區(qū)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注:6.2.1、6.2.2、6.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6.2.4.主要通風機房;

  6.2.5.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6.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6.3.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6.3.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6.3.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6.3.4.遠距離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6.3.5.井下低壓供電系統(tǒng)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6.4.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6.5.電氣作業(yè)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yè)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6.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6.8.在斷電線路上作業(yè)時,該線路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6.9.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改變。

  6.10.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6.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6.11.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6.11.2.鎧裝電纜應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6.12.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tǒng)的一般規(guī)定:

  6.12.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6.12.2.所有應接地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6.12.3.所有電纜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

  6.12.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6.12.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于兩組;

  6.12.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6.12.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Q。

  6.12.8.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Q。

  7.12.9.當高壓系統(tǒng)的單項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A;

  6.12.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qū)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進行。

  6.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6.14.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6.15.井下電氣信號必須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tǒng)。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6.16.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6.17.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tǒng)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huán)節(jié)。

  6.18.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yè)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guī)定的設備入庫。

  6.19.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guī)程在現場監(jiān)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yè),使規(guī)程落到實處。

  6.20.貫徹執(zhí)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6.21.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6.22.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6.23.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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