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機電科按設計要求提供阻燃皮帶的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到貨時間等計劃,經(jīng)領導審批后,報供應科執(zhí)行。
第二條供應科按計劃要求積極組織貨源,按時到貨。
第三條阻燃膠帶必須有試驗和合格證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投入使用前必須做阻燃試驗,并有出廠試驗報告,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由供應科負責退貨。
第五條 全礦井下使用的各種阻燃膠帶由機電科管理,管理員掌握膠帶的使用動態(tài)。
第六條膠帶的(回收舊帶)驗收工作由機電科負責,使用或安裝單位領用膠帶,必須有機電科、供應科審批后方可支領,不經(jīng)審批不得隨便支領。
第七條 井下不用的各種膠帶要及時回收上井交庫房。
第八條舊膠帶縮減回收時,嚴禁隨便割斷,要保證每卷的一頭帶卡,卡頭剩余長度不得超過50毫米。
第九條未經(jīng)機電科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皮帶做牌板、擋風墻,或做其它用處,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對負責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或按原價賠償。
第十條 每項工程結束后,機電科要對使用單位的膠帶進行結算,回收率達不到90%的,要進行處罰或按丟失賠償。
第十一條機電科積極督促安排檢修單位做好膠帶的更新工作及新皮帶出庫后的打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