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提升斜巷
1. 所有進入斜巷行走人員,必須認真聽從區(qū)域內信號把鉤工的指揮,認真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guī)定。必須行人時要經信號工、把鉤工同意,并停止行車,對通過人員必須清點人數,確定無人時方可發(fā)開車信號。
2. 斜巷行走人員在行走時,應做到“一停、二聽、三看”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斜巷行走,行走時一律走人行道(梯子側)。
3. 聽到行車信號或看到紅燈亮時,行人應自覺躲進保險硐,等到紅燈滅時,方可行走。
4. 凡攜帶長大物料工具在斜巷行走人中,應密切注意巷道狀況,并需將所帶物品、工具保持平衡,做好防滑措施,嚴禁物品脫落、滾動傷人。
5. 通過道岔時,應看清巷道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行走。
6. 行人嚴禁搬動道岔和亂動聲光信號及擋車設施。
第2條 平巷危險區(qū)段
1. 凡在井下主要運輸大巷行走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注意前后過往車輛,嚴禁在巷道內打鬧。
2. 大巷行人一律在人行道側行走,嚴禁扒車、蹬車、跳車。
3. 看到過往車輛,或聽到機車響聲、警示信號后,應迅速躲在人行道側或巷道寬敞處,行人要給車輛讓道不得搶道。
4. 凡攜帶長大物料、工具在井下大巷行走的人員,應嚴密注意過往車輛和前后行人,并需將所攜帶之物料、工具與軌道保持平行。
5. 通過巷道口和曲線或危險區(qū)域時,必須做到一停、二聽、三看、四通過,禁止盲目穿越。
6. 通過風門人員在接近風門前,應做到一停、二聽、三開門,通過后將風門立即關閉,以免破壞正常通風。
7. 行人嚴禁操作軌道道岔,嚴禁隨意使用“礦燈緊急停車信號”攔截機車,“礦燈緊急停車信號”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8. 行人經過施工現(xiàn)場時,必須經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通過,否則嚴禁通過。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井下煤倉、溜煤眼安全管理,創(chuàng)建本質安全型礦井,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現(xiàn)將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第1條 加強煤倉、溜煤眼上口管理,上倉口周圍必須砌筑防止水流進入煤倉、溜煤眼的圍堤。
第2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煤泥水沖入或利用水溝流入煤倉、溜煤眼。
第3條 煤倉、溜煤眼上口使用前,必須制做鋪設牢固可靠的工字鋼“#”字型框架,周圍設置防墜欄桿,圍欄高度不得低于1.2m、間距不超過180mm。護欄上明顯位置應懸掛警示牌,護欄門必須設置為向外開的方式,即門不得向護欄里側打開,平時門必須關閉。
第4條 嚴禁大塊煤、矸、廢舊鋼絲繩、皮帶、坑木、廢舊支護材料等雜物卸入煤倉、溜煤眼。煤倉(溜煤眼)的上口安設篦子,材料用不小于11#礦工字鋼制作,間距500mm×500mm(采掘使用),間距700mm×700mm(主運強力使用),工字鋼固定牢固可靠。
第5條 5.煤倉、溜煤眼上口由使用單位每天組織人員巡查,皮帶停運時應停止卸載點灑水滅塵裝置。煤倉(溜煤眼)處必須有警示紅燈和警示牌板,懸掛在護欄上邊顯眼處,紅燈要安裝在溜煤眼上方。
第6條 正常情況下嚴格控制倉內最低存煤量,按現(xiàn)場經驗要求掌握一定的存放量(起緩沖作用),除特殊情況外、禁止放空煤倉、溜煤眼,以避免較大沖擊力沖擊煤倉、溜煤眼下口,根據煤倉、溜煤眼深度,結合實際經驗制定各個煤倉、溜煤眼預存量。
第7條 控制煤倉、溜煤眼存煤時間,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3天,要經常少量放倉,以防倉內進入噴漿廢料造成凝結。
第8條 嚴格控制運煤、矸系統(tǒng)灑水的水量,嚴禁往皮帶上放水。
第9條 如倉內物料含水量較大時,煤倉、溜煤眼下口應適當控制放煤量,具備集控運行的地點必須使用遠程集控操作放倉,應點動操作,待煤倉、溜煤眼內積水逐步少量放出,確認煤倉、溜煤 眼內無大量積水后,方可正常放煤。下倉口出口方向及平臺下方嚴禁人員逗留。
第10條 因停產檢修等原因暫停使用的煤倉、溜煤眼,在保證通風系統(tǒng)穩(wěn)定的情況下,必須將煤倉、溜煤眼放空,以免存煤凝結造成煤倉、溜煤眼蓬堵。
第11條 在上倉口檢修或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采用灌滿倉、棚倉口、施工人員佩戴安全帶,專人監(jiān)護等有效措施。輸送機開關應停電、閉鎖、掛牌管理,并留有專人看護。
第12條 凡是使用煤倉、溜煤眼的單位必須提前編制好預防卡堵及處理措施,并組織員工學習。
第13條 檢查煤倉、溜煤眼、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條規(guī)定,同時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 嚴禁進入煤倉、溜煤眼處理堵塞物。
2. 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必須確認在排除倉、眼內的積水處理、周圍巷道支護、警戒人員就位、切斷電源等安全措施執(zhí)行到位,不危及操作人員及周圍人員的安全后,方可進行處理。
3. 處理時,操作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嚴禁單人作業(yè)。
4. 處理上口溜煤眼蓬堵,必須有班長以上管理人員在現(xiàn)場指揮,設專人監(jiān)護,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結實可靠,其一頭系人,另一頭與固定可靠的設施連結,選擇好所站的位置進行處理,嚴格按已審批的措施要求進行。
5. 處理下口堵塞,必須由班長上管理人員到場,設專人監(jiān)護,停止向煤倉、溜煤眼內裝煤。操作人員要選擇好處理辦法,嚴禁操作時正對倉口。把液動或機動閥門打開,用長柄工具進行捅倉時,嚴禁任何人將頭、身體伸入煤倉、溜煤眼口內瞭望堵塞情況。
6. 處理卡在煤倉、溜煤眼或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必須請示總工程師,經同意后方可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處理,現(xiàn)場必須有區(qū)隊“三大員”之(一)相關科室領導、通風隊長指揮,安監(jiān)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無措施及相關人員到位不齊嚴禁放炮。
(2) 爆破前嚴格落實瓦檢員現(xiàn)場檢查制度,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jié)舛取?/p>
(3) 爆破前必須灑水。
(4) 使用適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使用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5)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6) 放炮前要清點人數,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并在通往煤倉、溜煤眼的所有通道設專人警戒,所有現(xiàn)場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的人員,要認真學習措施,并嚴格按章作業(yè)。
第14條 明確煤倉、溜煤眼管理責任:
1. 綜采單位使用煤倉、溜煤眼,由使用單位負責上倉口的日檢及維護工作、倉內的月度檢查工作。
2. 掘進單位使用煤倉、溜煤眼,由使用單位負責上下倉口的日檢及維護工作、倉內的月度檢查工作。
3. 輔助單位強力機頭煤倉、溜煤眼,由使用單位負責上下倉口的日檢及維護工作、倉內的月度 檢查工作。
煤倉、溜煤眼出現(xiàn)滲水、倉壁磨損造成結構性脫落情況應由使用單位上報本專業(yè)聯(lián)系防治水、地測、生產科等單位對現(xiàn)場進行排查,確定施工方案并施工。
使用單位應對排查出的問題做好檔案,詳細記錄異常情況、時間、整改措施及整改進度等內容。
煤倉/溜煤眼名稱 異常情況 時間 整改措施 整改進度第15條 防止?jié)}事故措施:
1. 對各采區(qū)煤倉入口附近的防塵水管、灑水管、排水管要加強維修管理,發(fā)現(xiàn)銹蝕嚴重的水管和漏水的水管應及時處理,防止水流入煤倉。
2. 要經常不斷地對膠帶輸送機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做到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對所管轄的防塵管路要做到及時關閉,發(fā)現(xiàn)漏水現(xiàn)象及時匯報、處理。
3. 對各巷道膠帶輸送機機頭噴霧裝置嚴格控制,做到開機開水,停機停水。
4. 各巷道排水嚴禁將水排放到皮帶上,通過皮帶流入煤倉。
5. 處理煤倉蓬堵時,嚴禁采用往煤倉灌水的辦法。
6. 經常疏通煤倉四周排水溝,防止水流進入煤倉。
7. 如果煤倉上部水煤多,煤倉上部崗位工應與倉下人員聯(lián)系,通知及時放倉,切勿積攢,倉下人員應在安全地點觀察放煤情況,通知沿途崗點,注意水煤。
8. 放倉人員放水煤時,要謹慎操作,使煤倉的水煤定量地向外流出,直到水煤放完才能正常放煤。
9. 檢修期間,煤倉上部所有輸送機的灑水、噴霧應全部關閉。
10. 檢修完后,第一次放煤,放煤人員應安全站位,避開出料口,具備集控運行的地點使用集控開機運行,開給煤機時必須點動操作,待煤倉內積水逐步少量放出,確認煤倉內無大量積水后,方可正常放煤。
11. 崗位工要經常檢查煤倉下部漏斗焊接縫隙有無開裂,生根、支承部位及緊固螺栓有無松動,出現(xiàn)異常及時匯報值班人員。
12. 當煤倉出現(xiàn)大面積潰泄時,給煤機司機應迅速停止給煤機并撤離現(xiàn)場,到安全地方后及時向調度匯報。
13. 煤倉發(fā)生潰泄后,調度第一時間通知帶班領導到達現(xiàn)場,帶班領導到達現(xiàn)場后,首先要集中人力清理底皮帶上的回煤,確保膠帶開啟后,再清理干凈人行道和皮帶架周圍的水煤。
第16條 井下煤倉/溜煤眼入口附近吊掛標志牌,尺寸600mm×400mm,移動藍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