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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

  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

  證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

  款規(guī)定處罰。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罰款;

  2.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罰款;

  3.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罰款;4.在事故發(fā)生后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5.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6.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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