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廣播系統(tǒng)系統(tǒng)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系統(tǒng)的使用可靠,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調度室進行申請。調度室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
第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移動通訊系統(tǒng)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移動通訊系統(tǒng)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調度室,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罰款,并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
第三條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調度室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范圍。并立即組織維修人員解決處理。
第四條 各使用單位不得強安、強要、強撤移動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新增電話及相關設備時,必須提前向調度室提出書面申請。調度室設計施工時,必須根據移動通訊系統(tǒng)的布局,科學合理的設計方案,不得以破壞系統(tǒng)總體性能與結構為代價而擅自施工。
第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未經調度室同意私自改變移動通訊設備位置、一經發(fā)現將給予2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
第六條 使用井下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設備參數,達到完好狀態(tài)。
第七條 相關單位對管轄范圍或工作場所內的移動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jiān)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范圍,由該單位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通訊分線盒、放大器、纜線。凡丟失和損壞的,對責任單位給予500元每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100元每次的處罰,并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后果。屬于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范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
第八條 移動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到調度室更換。通訊設備統(tǒng)一由調度室修理、維修并提供備用設備。非正常原因損壞的,維修費用按照設備、材料賠償價格從使用單位材料費中扣除。
第九條 采煤工作面的移動通訊纜線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面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爻防|線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并及時升井上交。
第十條 調度室維修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jiān)督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調度室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