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新篇章
作者:佚名
2008-05-30 16:31
來源:不詳
《條例》的頒布,提高了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建立的,標志是政務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制定的,并于1950年10月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從那時起到20世紀80年代的30多年里,工傷保險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保持著“超穩(wěn)定”的狀態(tài)。及至改革開放,尤其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這種“幾十年一貫制”的“超穩(wěn)定”的工傷保險制度,顯然在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各個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于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有些省份還出臺了地方法規(guī),對新形勢下的工傷保險進行規(guī)范,實行社會統(tǒng)籌的實驗。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統(tǒng)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yè)自我保障的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对囆修k法》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分散了企業(yè)風險,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為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对囆修k法》的實施,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的體制創(chuàng)新和機制轉換,使工傷保險社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但是,《試行辦法》也有一些弱點和不足,主要問題是:法律層次不高,法律強制力較弱?!对囆修k法》作為部門規(guī)章,對非公企業(yè)約束力不強,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yè)未能參加工傷保險;一些國家以我國沒有工傷保險國家立法為由,對我國出口商品設置貿易壁壘,給一些沿海地區(qū)帶來了經濟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不僅大大提高了工傷保險的法律層次,而且還突破了部門框框,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規(guī)范和完善
一、覆蓋范圍方面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是原勞動部1996年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與《試行辦法》相比,《條例》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稐l例》適用范圍為“各類企業(yè)”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公務員工傷保險實行單獨的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制定。
二、工傷認定的范圍
《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比較大的變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对囆修k法》規(guī)定,認定工傷必須符合“上下班規(guī)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稐l例》刪除了《試行辦法》中一些不好界定的限制條件,比較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比較便于實踐中操作?!稐l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試行辦法》規(guī)定,應認定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在實際操作中,《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等限制條件不好操作,經常引起爭議,因此《條例》也刪除了這些不好界定的條件,做出了比較容易操作和界定的規(guī)定。
三、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
《條例》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這是工傷認定的時限;而“職工發(fā)生事故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時效”的規(guī)定,較好地解決陳舊工傷難認定的問題。
此外,《條例》在工傷保險的舉證責任等方面有一些新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規(guī)范和完善了《試行辦法》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規(guī)定,整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更加趨于嚴謹、規(guī)范、科學、合理。
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就明確了制定條例的三大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工傷預防”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題中應有之意?!?a href=http://getpedicuristjobs.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安全生產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這說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兩項工作互相作用,互相促進,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生產,提升全社會的整體文明水平。
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可以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這是因為,如果安全生產工作搞好了,就可以大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從而減少工傷保險賠付,最終減少整個社會的經濟壓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由于工傷事故給社會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把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工作看成是一條河流,那么安全生產工作處于這條河的“上游”,如果上游的工作做得好,下游就減輕了壓力;反之亦然。
當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工傷保險雖然處于“下游”,但是并非完全被動。工傷預防做好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安全生產工作,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促進作用。以工傷保險促安全生產,也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我國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目的就是通過費率機制這個經濟杠桿,促進安全生產,從而減少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文明生產水平。
總之,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是緊密聯系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事物的不同方面。安全生產更側重事前預防,工傷保險則側重于事后賠償;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關乎工傷保險賠付的多少,而工傷預防的工作,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安全生產工作的效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不應該“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而應當積極互動,資源共享。因為兩項工作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生產水平,更快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 來源:轉載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建立的,標志是政務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制定的,并于1950年10月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從那時起到20世紀80年代的30多年里,工傷保險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保持著“超穩(wěn)定”的狀態(tài)。及至改革開放,尤其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這種“幾十年一貫制”的“超穩(wěn)定”的工傷保險制度,顯然在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各個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于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有些省份還出臺了地方法規(guī),對新形勢下的工傷保險進行規(guī)范,實行社會統(tǒng)籌的實驗。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統(tǒng)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yè)自我保障的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对囆修k法》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分散了企業(yè)風險,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為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对囆修k法》的實施,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的體制創(chuàng)新和機制轉換,使工傷保險社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但是,《試行辦法》也有一些弱點和不足,主要問題是:法律層次不高,法律強制力較弱?!对囆修k法》作為部門規(guī)章,對非公企業(yè)約束力不強,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yè)未能參加工傷保險;一些國家以我國沒有工傷保險國家立法為由,對我國出口商品設置貿易壁壘,給一些沿海地區(qū)帶來了經濟損失。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不僅大大提高了工傷保險的法律層次,而且還突破了部門框框,適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規(guī)范和完善
一、覆蓋范圍方面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是原勞動部1996年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與《試行辦法》相比,《條例》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稐l例》適用范圍為“各類企業(yè)”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公務員工傷保險實行單獨的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人事、財政部門制定。
二、工傷認定的范圍
《條例》明確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得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比較大的變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以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对囆修k法》規(guī)定,認定工傷必須符合“上下班規(guī)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稐l例》刪除了《試行辦法》中一些不好界定的限制條件,比較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比較便于實踐中操作?!稐l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試行辦法》規(guī)定,應認定工傷的必須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在實際操作中,《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工作緊張”、“第一次搶救治療”等限制條件不好操作,經常引起爭議,因此《條例》也刪除了這些不好界定的條件,做出了比較容易操作和界定的規(guī)定。
三、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
《條例》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這是工傷認定的時限;而“職工發(fā)生事故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時效”的規(guī)定,較好地解決陳舊工傷難認定的問題。
此外,《條例》在工傷保險的舉證責任等方面有一些新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規(guī)范和完善了《試行辦法》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和爭議的規(guī)定,整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更加趨于嚴謹、規(guī)范、科學、合理。
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開宗明義,在第一條就明確了制定條例的三大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工傷預防”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題中應有之意?!?a href=http://getpedicuristjobs.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安全生產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這說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工作存在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其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職工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兩項工作互相作用,互相促進,形成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生產,提升全社會的整體文明水平。
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可以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這是因為,如果安全生產工作搞好了,就可以大大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從而減少工傷保險賠付,最終減少整個社會的經濟壓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由于工傷事故給社會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保障廣大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把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工作看成是一條河流,那么安全生產工作處于這條河的“上游”,如果上游的工作做得好,下游就減輕了壓力;反之亦然。
當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工傷保險雖然處于“下游”,但是并非完全被動。工傷預防做好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做好了安全生產工作,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促進作用。以工傷保險促安全生產,也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一個重要目的。我國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目的就是通過費率機制這個經濟杠桿,促進安全生產,從而減少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文明生產水平。
總之,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是緊密聯系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事物的不同方面。安全生產更側重事前預防,工傷保險則側重于事后賠償;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關乎工傷保險賠付的多少,而工傷預防的工作,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安全生產工作的效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安全生產工作和工傷保險工作不應該“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而應當積極互動,資源共享。因為兩項工作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整個社會的文明生產水平,更快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 來源: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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