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能否取代民事賠償?
問:在一次煤礦事故中王某受傷,煤礦一方為隱瞞事故,與王某私下協商給付其一次性賠償5萬元。事后,王某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是否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如果王某傷害認定為工傷后,除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外,是否仍然有權利再向煤礦要求損害賠償呢?
答: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的《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也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這些規(guī)定來看,好像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實際上,我國工傷保險遵循的補償原則是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能重復適用。但是,如果受傷害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或雇主惡意行為,或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后果時,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其他責任。
具體到這一事件,王某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不能再向單位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