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井罐籠不脫鉤試驗
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5條規(guī)定: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董東公司機電隊決定分別對副井主、副罐籠防墜器進行不脫鉤試驗.
作業(yè)人員:龐鋒利 王銘 宋俊濤 史曉東 惠俊杰等檢修人員。
施工程序
1、試驗前要對罐籠、防墜器進行全面的檢查,并重點檢查緩沖器、緩沖繩及與制動繩連接器有無異常,檢查防墜器楔鐵動作是否靈活,裝置是否緊固,與滑套是否同心,否則,必須進行檢修后方可進行試驗。
2、檢查防墜器的提升拉桿、拉桿橫擔、連扳、彈簧、撥叉、及各銷軸等是否正常,各部位轉動是否靈活,有無卡阻,是否缺油,否則應處理后方可進行試驗。
3、應認真檢查楔鐵露出長度的偏差不大于5mm,楔鐵的弧面與制動繩的間隙8mm,偏差不大于1mm,否則應拆洗加油,重新檢查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進行試驗。
4、以上檢查全部正常后,施工負責人通過井口信號工聯(lián)系絞車司機將副罐底部停在高于水平位置約1m處,罐籠停穩(wěn)后,絞車司機停車斷電并閉鎖。作業(yè)人員使用4根鋼管封堵副罐井口,并在鋼管兩端頭墊上托板,確保鋼管的穩(wěn)定性,再將兩根枕木分別橫放在罐籠兩端口的鋼管上。
5、確認鋼管兩端頭放置穩(wěn)定、固定牢固后,施工人員遠離作業(yè)地點,現(xiàn)場負責人通過對講機聯(lián)系車房恢復絞車電源準備啟動絞車,將罐籠放在棚好的枕木上放松提升鋼繩,抽出兩個撥叉和連扳之間的銷子,這時,抓捕器的楔鐵在彈簧作用下壓在制動繩上。
6、將罐籠上提約600mm,在制動繩、緩沖繩上做出標記,然后下放罐籠,抓捕器沿制動繩下滑一段距離即被抓死罐籠停止。測量罐籠沿制動繩下滑的距離不得超過40mm,緩沖繩不得有抽出現(xiàn)象。以上試驗應在罐籠內(nèi)裝入矸石礦車,進行兩次載荷試驗。但兩次抓捕不應在同一地點。
7、將銷子裝回復原,將實測參數(shù)詳細記錄,提起罐籠,檢查各部正常后,拆除井口封堵用管道及木枕,下放罐籠至水平位置,恢復過卷開關。試車正常后由負責人向調(diào)度室匯報,可以正常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