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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長(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3 14: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部長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在部長、高級主管的領導下,對分管范圍內安全培訓工作負責。

  2.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職業(yè)病防治法》以及屬地行管部門及上級公司有關的安全文件,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知識。

  3.按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上級有關職工安全技術培訓的規(guī)定要求,結合礦井實際,認真編制年度全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

  4.負責新工人入井培訓、“三項崗位”人員培(復)訓、一般工種培(復)訓、班前職工安全教育、“三違”人員強制性安全教育等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師徒結對子及職工技術比武工作。

  5.負責職工培訓授課、出題、考試、統(tǒng)計等工作。

  6.負責職工培訓檔案的建立、保管工作。

  7.認真鉆研業(yè)務知識,熟悉掌握教育理論,積極推進教學改

  革。

  8.制定中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工作程序和人員的崗位職責,并督促落實。

  9.在職權范圍內對遇到的問題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領導。

  10.參與業(yè)務范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制定,并做到持續(xù)跟進。

  11.完成領導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向上級及時匯報,導致工作延誤或影響工作進程的罰款200元。

  2.因培訓不及時,導致從業(yè)人員證件過期或者無證作業(yè)的,罰款100元。

  3.負責檢查、督促整改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全礦培訓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

  4.人員持證率不足100%罰款100元。

  5.在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考試罰款中弄虛作業(yè)、給未取得資格人員提供便捷辦理假證件的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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