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煤安監(jiān)證法字[2001]108號及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煤安監(jiān)技安安裝字[2001]109號《關于公布執(zhí)行安全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結合公司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煤安物資驗收制度。
第一條 凡進入公司倉庫需執(zhí)行煤安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首先要進行物資驗收前的“安標”驗證,“安全標志準用證由交貨人同時出示,要嚴格檢驗其證件的編號、有效期,以及證件的真?zhèn)?,嚴格核對證件所適應的生產廠家、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煤安準用證編號與實物標牌是否相符;凡偽造的證件、證件規(guī)定與實物標牌不符或超期使用的證件,一律不準驗貨。
第二條 經證件和產品檢驗合格后,方能辦理入庫手續(xù),特殊物資如井下用電纜、井下用膠帶等應經集團公司監(jiān)測中心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對驗收合格的礦用產品的有效“煤安”證件及其它證件,一律交庫房保管員留存,驗收人員必須在驗收記錄表內注明產品和生產廠家及證件編號。
第四條 凡“煤安標志準用證”使用期限到期,進行換證的過程中,因公司生產急用的煤安物資入庫,需持有此產品煤安證件原發(fā)證機關的證明,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入庫。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安監(jiān)技安裝字[2001]109號規(guī)定的執(zhí)行煤安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的入庫,一律執(zhí)行本規(guī)定,對既無煤安證件,一律禁止入庫。
為嚴格執(zhí)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做好“三基”建設工作,凡列入礦用煤安產品目錄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志。
(一)新購置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小型電器無煤礦安全(MA)標志或紙質粘貼的煤礦安全(MA)標志,一律不得辦理入庫、付款手續(xù)。同時,有(MA)標志的必須網絡核準后方準入庫。
(二)在辦理設備、小型電器交接時,必須在交接單上注明有無煤安(MA)標志。
(三)在設備、小型電器發(fā)放時,必須驗收登記有無煤安(MA)標志。
(四)使用設備、小型電器的單位間轉交時,應進行煤安(MA)標志交接。
(五)無煤安(MA)標志的設備、小電不得下井使用。
(六)在檢修過程中損壞、丟失煤安(MA)標志每件罰款500元;刷漆涂蓋或生產回撤過程中丟失、損壞煤安標志的每件罰款200元。
第二條 采購(MA)標志管理制度
(一)采購列入煤礦安全產品目錄的產品,與供貨廠家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索取煤安標志準用證。
(二)根據《礦用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所采購的物資沒有煤安(MA)標志或用紙質粘貼的不準提貨。
(三)驗收列入煤礦安全產品目錄的產品時,供貨商應將煤安(MA)標志轉交驗收員或倉庫保管員存檔。
(四)采購人員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和《礦用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掌握煤安(MA)標志單位的信息。
(五)物資采購部門及合同簽訂部門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及《礦用安全標志管理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查驗和索要煤安(MA)標志,確保采購的產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