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職業(yè)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通報等,正確行使《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對全礦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并對礦長負責。
2.負責審批礦井的遠景規(guī)劃、各種設計、施工方案、作業(yè)規(guī)程等,認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負責組織、領導、制定和審查全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規(guī)程、制度,并協助礦長組織實施。
3.指導全礦安全技術教育工作,領導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活動,推廣使用安全技術科研成果。
4.負責督促所分管單位制定全面、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劃和操作規(guī)程,并經常檢查執(zhí)行情況。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長落實到位。
5.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發(fā)現問題,及時會同有關單位解決,對重大問題邊處理邊向礦長匯報。
6.負責所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并教育職工自覺搞好安全生產。對分管單位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全副總經理追查處理。
7.對全礦“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工作全面負責,確保在設計、施工和安全監(jiān)控方面落實好“一通三防”和地測防治水技術要求,審簽通風、瓦斯日報,組織處理“一通三防”和地測防治水工作上存在的安全問題。
8.建立健全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結構體系和技術工作制度,抓好工程技術人員的繼續(xù)教育,保證工程技術人員隊伍適應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
9.定期召開總工程師辦公會,研究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確定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及災害防治措施,聽取各分管副總工程師技術工作匯報,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從技術上確保安全生產協調發(fā)展。
10.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技術工作,發(fā)現問題親自或指派其他技術人員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并參與研究處理。對重大技術問題,按規(guī)定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考核標準
1.沒有建立分管范圍內的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罰款100元。
2.沒有編制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yè)規(guī)程的罰款200元。
3.沒有編制采區(qū)設計、工作面設計、工程設計、防治水設計、防滅火設計、配風計劃、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防治水措施、防滅火措施的罰款200元。
4.未組織編寫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罰款200元。
5.未組織礦井救災演習和反風演習的罰款200元。
6.協助礦長做好礦井事故隱患排查、風險管控工作。
7.未對礦井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