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7時40分,朱志財搭載鐘發(fā)喜駕駛的粵J/8404K號普通二路摩托車從海洲垃圾場往西岸..." />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chǎn)網(wǎng)!

勞動行政部門具有勞動關系認定權力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5-11-05 15:43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12日7時40分,朱志財搭載鐘發(fā)喜駕駛的粵J/8404K號普通二路摩托車從海洲垃圾場往西岸路行駛至海洲垃圾場對開路段,與莫建波駕駛的大型專項作業(y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朱志財受傷,交警認定朱志財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2012年9月4日,朱志財就該事故傷害向中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陳金龍證明及其身份證等相關證據(jù)材料。中山人社局于2012年9月14日受理朱志財?shù)?a href=http://getpedicuristjobs.com/gsbx/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工傷認定申請,于同月28日向曙光公司發(fā)出舉證通知書及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要求其就朱志財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提交書面意見和證據(jù),且告知相應的法律后果等。曙光公司向中山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異議書,其主張朱志財不是曙光公司員工,張志紅承包了曙光公司搬運裝車業(yè)務,而朱志財是張志紅所雇請的搬運工。2013年1月6日、2013年4月23日,中山人社局向曙光公司分別發(fā)出第二份、第三份協(xié)助調(diào)查通知書,要求其進一步協(xié)助調(diào)查。中山人社局根據(jù)朱志財及曙光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及向交警部門的調(diào)查作出調(diào)查記錄、閱卷記錄,出具路線圖,并向朱志財、陳金龍、鐘發(fā)喜、劉愛秀、邱楊楊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調(diào)查筆錄。2013年6月19日,中山人社局作出中人社工認(2013)7376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朱志財于2012年7月12日上午7時40分許在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西岸公路海洲垃圾場對開路段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并于次日送達朱志財,于同年7月10日送達曙光公司。

曙光公司不服,遂向中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朱志財并非曙光公司員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事實錯誤。(一)曙光公司已向中山人社局提供曙光公司2012年5月至8月的員工勞動合同、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明細表予以證明凡與曙光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均前有書面勞動合同,登記于花名冊上,按規(guī)定上下班考勤打卡,每月20日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的事實。(二)朱志財系承包曙光公司鄭州線貨物搬運裝車業(yè)務的張志紅所雇請的搬運工。1.張志紅承包曙光公司的貨物搬運裝車業(yè)務,曙光公司按月與張志紅結算搬運費;2.張志紅除為曙光公司提供搬運裝車服務外,還為其他貨運單位提供同樣的服務,結算方式基本上也是按月結算;3.朱志財接受張志紅的管理和支配,工作時間、地點和工作任務均接受張志紅的安排和指揮,入職、辭退均由張志紅決定,工資由張志紅與其結算;4.朱志財為交通事故索賠之便,哄騙曙光公司的經(jīng)理出具工作證明,該證明系受欺詐所作,依法應認定為無效。綜上事實,張志紅承包曙光公司的搬運裝車業(yè)務,與曙光公司形成承攬關系,而朱志財受聘于張志紅,與張志紅形成雇傭關系,因張志紅并不固定僅向曙光公司承包搬運裝車業(yè)務,因此作為其雇員的朱志財也并非僅向曙光公司提供勞務,朱志財與曙光公司之間不可能形成具有“勞動力支配和管理”這一人身依附特征的勞動關系。二、中山人社局在勞動關系存疑的情況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違法。根據(jù)《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的規(guī)定,工傷認定申請是否受理應以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無爭議的勞動關系為前提。實踐中,若用人單位否認與傷者存在勞動關系,且傷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部門應不予受理傷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應告知傷者現(xiàn)行確認勞動關系。本案中,曙光公司不確認與朱志財存在勞動關系,朱志財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與曙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中山人社局無權直接作出工傷與否的決定,因為確認勞動關系系應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以及后續(xù)的法院審判程序,屬司法裁判范疇,而工傷認定屬勞動行政管理范疇,行政權不能代替和逾越司法權。三、中山人社局從立案至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跨越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逾期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屬程序違法。綜上所述,中山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

中山人社局在原審中辯稱:朱志財系曙光公司的員工。2012年7月12日,朱志財乘坐鐘發(fā)喜駕駛的粵J/8404K號二輪摩托車到曙光公司上班,途徑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西岸公路海洲垃圾場對開路段時,與莫建波駕駛的粵T/10724號大型專項作業(yè)車發(fā)生碰撞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朱志財被送往中山市海洲醫(yī)院治療,后轉中山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中山人社局受理朱志財工傷認定申請后,對朱志財、陳金龍、鐘發(fā)喜、劉愛秀、邱楊楊等人做了調(diào)查筆錄,并根據(jù)中山市海洲醫(yī)院及中山市人民醫(yī)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線路圖、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等相關材料,認為朱志財?shù)氖軅稀豆?a href=http://getpedicuristjobs.com/gsbx/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六)項  規(guī)定,對其作出中人社工認(2013)737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于2013年6月20日、7月10日書面送達朱志財及曙光公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朱志財系曙光公司的員工事實有曙光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為憑,曙光公司認為該證明系受欺詐所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其提供的員工勞動合同、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明細表并不能直接證明朱志財并非其員工,因此曙光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朱志財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曙光公司認為是否受理應以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的意見為前提并沒有法律依據(jù),且中山人社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調(diào)查核實權,根據(jù)本案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已能確認朱志財系曙光公司的員工,故不存在須經(jīng)勞動仲裁或司法審判程序確認勞動關系的情形。因本案跨越春節(jié),存在難以向證人詢問調(diào)查的情形,中山人社局為了在案件調(diào)查清楚的情況下作出認定才導致時間長,因此不應認定為程序違法。

【判決結果】

一審駁回起訴,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具有勞動關系認定的權力,還是只有仲裁部門具有勞動關系認定的權力?

【藍白快評】

原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因,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中山人社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資格,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屬其法定職責。本案中,經(jīng)查證,朱志財系曙光公司的員工,其于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不承擔事故的責任的事實,有中山人社局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線路圖、居住證明、工資證明、醫(yī)院證明及對朱志財、陳金龍、鐘發(fā)喜、劉愛秀、邱楊楊等人的調(diào)查筆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法院予以確認。曙光公司陳述前述工作證明是朱志財哄騙曙光公司的經(jīng)理出具的,系受欺詐所作,屬于無效證據(jù),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即使其陳述屬實,曙光公司的經(jīng)理出具的工作證明可視為其證人證言,結合上述其他證據(jù),中山人社局認定朱志財是曙光公司的員工并無不妥,對曙光公司相應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的答復,對曙光公司提出的“在勞動關系存疑的情況下,中山人社局無權直接認定勞動關系并作出認定工傷與否的決定”主張,法院沒有予以支持。從工傷認定的程序上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本應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本案雖然逾期將近一年才作出工傷認定的問題,但是考慮其情況復雜,而且基于認定結果無誤,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及時實現(xiàn)的角度考慮,故法院認為中山人社局所作的工傷認定無可厚非。

藍白認為,在事實認定方面,對于中山人社局認定朱志財系曙光公司員工的事實,中山人社局提供的證據(jù)中,有曙光公司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并有陳金龍、鐘發(fā)喜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足以認定該事實。曙光公司認為其出具的證明屬陳文輝出具的虛假證明而不具有效力,因出具公司證明的陳文輝為曙光公司經(jīng)理,而曙光公司提供的錄音通話內(nèi)容中并不能說明曙光公司出具的證明屬虛假;且從曙光公司主張的承包關系看,承包其公司搬運業(yè)務的張志紅并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曙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亦無不當。

但是,藍白在此提醒廣大企業(yè),該案存在個案的具體特殊性,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過程中,如果一方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首先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途徑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

煤礦安全網(wǎng)(http://getpedicuristjobs.com)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chǎn)網(wǎng)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wǎng)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