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上海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20-06-08 11:30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雙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鑒于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于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不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guī)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