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員工離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1-07 19: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問:我于2015年進入本市一家電器公司工作,與單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最近,公司以投資失敗導致資金緊張為由,已經連續(xù)兩個月未支付我工資。對此,我要求公司本月15日前一定要足額付清拖欠我的工資,否則,我將提出離職。請問,我以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離職,是否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