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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邀請函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勞動合同是何關系?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yè)解答]

       一般而言,工作邀請函屬于邀約性質的文件,或者說是一份“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同意邀請函中的各項條件,如崗位、工作地點、薪酬福利等,同時按照邀請函的要求到公司報到,如規(guī)定時間、攜帶規(guī)定文件等,則邀請函轉化為勞動合同性質的文件,員工和企業(yè)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實踐中,有外資企業(yè)發(fā)出邀請函并且員工入職后,不再另行簽署勞動合同。對此應當注意,在邀請函中應對邀請函在入職后即具有勞動合同性質有明確約定,否則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工作邀請函有可能不被認為是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從而,外資企業(yè)有可能要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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