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班組長聘用考評管理辦法
礦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班組長隊伍建設,提高班組長綜合素質,增強班組長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能力,逐步建立一支素質高、業(yè)務熟、責任心強的班組長隊伍,根據古煤字【2011】11號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班組長聘用考評管理辦法。
一、聘用考評范圍:
各工區(qū)、選煤廠、電廠班組長。
二、班組長設置:
1.采煤工區(qū)各設置班長4名;副班長4名。
2.掘進一工區(qū)、綜掘工區(qū)各設置班長4名;維修班長1名,維修副班長1名;組長12名;副組長12名。掘進二工區(qū)設置班長5名;維修班長1名,維修副班長1名;組長15名;副組長15名。
3.輔助工區(qū)各設置班長4名、副班長4名;
4.選煤廠、電廠各設置班長4名、副班長4名。
三、考評要點:
1.熱愛煤炭事業(yè),關心企業(yè)發(fā)展,思想政治素質好、責任意識強,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2.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礦井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措施。
3.熟悉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和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熟悉礦井相關專業(yè)災害和現場應急措施。
4.服從組織領導,工作堅持原則,做事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團隊協(xié)作精神,班組團結和諧。
5.工作業(yè)績好,在職工中享有較高威信。
四、考評辦法:
1.考評實行公示制,設立考評電子郵箱: gcmkdqb@126.com,
考評電話:0537-3636020,對書面形式反映的問題,署名的調查核實,匿名的作為參考。
2.由礦黨委副書記、黨群工作部等同志組成測評小組,組織工區(qū)有關人員分組對被測評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3.根據班組長在思想政治素質、安全管理能力、業(yè)務技術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群眾威信五個方面的綜合表現設定考評表項目,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
五、考評方式:
本次考評按領導測評、群眾測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采用百分制考核,其中領導測評占60分,群眾測評占40分。
1.領導測評60分。由分管礦領導、工區(qū)管理人員和對口專業(yè)的科室管理人員進行測評。
2.群眾測評40分。分工區(qū)進行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按本工區(qū)在冊職工的30%組成。
六、考評結果的確定和使用:
(一)考評結果的確定
1.分數計算
領導測評、群眾測評兩項得分相加即為測評分數。
2.檔次劃分
(1)70分以下為不稱職;
(2)71分—94分為稱職;
(3)95分以上為優(yōu)秀。
3.組織審定
班組長的考評結果,經考評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定。考評工作領導小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結果有疑義的,由考評領導小組負責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其考評結果重新進行核定。
(二)考評結果的使用與兌現
1.對測評不稱職的解聘班組長職務。
2.對測評稱職的,礦統(tǒng)一行文任命,納入管理人員管理范圍。享受管理崗待遇。
3.礦每年從優(yōu)秀班組長中提拔2-3名充實到工區(qū)管理崗位。
4.對班組長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月度實現安全生產,個人完成考核指標,對班組長按個人繳納風險抵押金基數進行獎勵;全年實現安全生產,按考核基數加倍獎勵。繳納標準為:
(1)采煤工區(qū):班長1700元、副班長1500;
(2)掘進工區(qū):班長1700元、組長1500元、副組長1300元;
(3)輔助工區(qū):班長1500元、副班長1300元;
(4)選煤廠、電廠:班長1300元、副班長1000元。
5.班組長的任免由組干部門按程序辦理,礦行文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調換。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由工區(qū)提出聘免理由,組干部門考察落實后報礦分管領導審批,礦按聘免程序行文聘任或解聘。
七、組織領導:
為做好考核工作,礦成立班組長考評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張傳毅
成員:李泉 李連華 趙喜慶 王存策 李釗 陳維水 柳俊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群工作部,尹作海任辦公室主任,李樂成 張傳法 陳立軍 王萬里為考評工作人員。各工區(qū)區(qū)長負責考評工作的具體組織。
八、幾點要求:
1.班組長聘用考評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參與考評的人員必須認真對待,考評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對因工作不負責任或營私舞弊造成失誤或出現問題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2.班組長聘用考評是我礦健全完善班組長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認真對待,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的和意義,進一步增強廣大班組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形成一種人人創(chuàng)先爭優(yōu)、奮發(fā)向上的良好氛圍,為推進我礦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做出積極貢獻。
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