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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參保時借用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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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參保人無法獲工傷待遇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來源:不詳

  事件:參保時借用他人身份證

  在深圳大鵬某制造廠上班的小楊因工受傷,社保部門根據規(guī)定沒有給小楊核發(fā)工傷待遇。小楊與該廠都不服,而社保部門也堅持自己的認定。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小楊是否屬于工傷保險參保人員。

  當初投保時,該廠為員工投保的人員當中并沒有小楊,而是小黃。社保部門認為,盡管該廠認定小楊是其員工,但當時小楊使用的是小黃的身份證,為小楊辦理參保時是用小黃的身份證辦理的,因此小楊并不是參保人。社保部門認為,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該廠應當審核員工的真實身份,造成這個事實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廠沒有盡到基本身份的審查義務,而工傷保險關系中的參保人是指參加工傷保險時所申報的人員。根據該規(guī)定,小楊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其與社保部門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社保部門也就沒有義務給其核發(fā)工傷保險待遇,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廠方支付。

  但小楊與廠方認為,盡管參保是以小黃的名義,但實際參保人員是小楊,因此小楊與社保部門存在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社保部門則認為,小楊與廠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為工傷保險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沒有法律法規(guī)有“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的認定。社保部門在認定“工傷保險關系”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參加保險時單位申報職工身份進行工傷保險關系的確定,而不能以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推定存在“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

  點評:一旦得逞將導致高騙保風險

  嚴格區(qū)分事實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意義非常重大。這種以借用他人身份證名義參加工傷保險,最終卻認定參保人為借用人的情形,如果一旦獲得認定,將會給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打開方便之門。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完全無需審查員工身份,也無需為全廠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只要一部分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一旦沒有參保的人員發(fā)生傷亡事故,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該傷亡員工是以某參保人員的名義參加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金就會處于一種高騙保的風險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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