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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等于“機動車事故”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54 來源:不詳

 案例一:

李某乘坐公交車輛去單位上班途中在車上跌倒受傷,于是李某向當(dāng)?shù)貏趧颖U喜块T申請工傷認定。而勞動保障部門則認為李某雖然在上班途中受傷,但并沒有發(fā)生機動車事故,故認定不屬于工傷

案例二:

某公司職工王某駕駛摩托車下班途中,因路滑和駕駛不慎自行摔倒受傷。王某認為責(zé)任完全在自己,故未向交警報警,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勞動保障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其為工傷

分 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按照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

(1)交通事故分為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是機動車事故;“交通事故”是一個法律概念,“機動車事故”是一個事實概念。

(2)交通事故一定是發(fā)生在道路上,而“上下班途中”所指的“途中”遠比“道路”的概念更為廣泛,“非交通事故”不等于一定不是機動車事故。根據(jù)原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guān)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它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由此,在第一個案例中,李某受傷是由于在公交車輛上站立不穩(wěn)摔倒受傷,但公交車當(dāng)時是正常行駛并沒有發(fā)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李某受傷不屬于工傷。而在第二個案例中,王某駕駛摩托車滑倒受傷,其機動車發(fā)生了事故,傷害情形符合“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應(yīng)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在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中不能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同于認定機動車事故的唯一證明資料;對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工傷認定申請,要進行實事求是的調(diào)查取證,而不能隨意將職工排除在工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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