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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制度中途變更是否有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小秦等十幾人被某輪胎廠錄用,簽訂期限為 3 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為標準工時制。合同中有一條: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許可公司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則員工須和公司變更勞動合同。員工為保住工作紛紛簽了合同。

后來,行政審批下來,公司隨即要求小秦等十幾人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小秦等人拒簽。公司于是召開了數次員工會議討論將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作為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雖然小秦等人激烈反對,公司還是通過了該制度,并向包括小秦等人在內的全體員工公示。隨后公司單方對小秦等人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

小秦等人不服,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該規(guī)章制度違法,要求公司按雙方簽訂的原勞動合同履行。


【爭議焦點】

小秦等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小秦等人(申請人)稱

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單方變更工時制度,未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

被申請人(公司)辯稱

公司經民主程序通過了新的規(guī)章制度,因此變更工時制度的規(guī)定應對全體員工有效。


【裁審結果】

仲裁:裁決公司應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駁回了小秦等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藍白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一、勞動合同與規(guī)章制度的效力沖突問題。眾所周知,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屬于雙方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規(guī)章制度的通過雖然需要經過嚴格的民主程序,但究其本質還是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管理制度。因此,當二者產生沖突時,規(guī)章制度并不能當然能夠改變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若員工不同意,雙方仍然需要執(zhí)行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

二、特殊工時制的實施問題。本案中,小秦等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標準工時制,后公司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可以對小秦等人所在的崗位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并且公司也通過了實施該制度的規(guī)章制度,那么小秦等人是否就當然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呢?答案是否定的,行政部門的審批是企業(yè)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工時制度的實施還得看雙方的約定;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用人單位通過的關于實施特殊工時制的規(guī)章制度也不能當然改變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因此,要想實施特殊工時制,還得要看雙方的勞動合同,方法有兩種:1、通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的工時制度約定;2、在原勞動合同中設置相關條款,若遇到員工所在崗位獲批實施特殊工時制,則雙方一直同意按照特殊工時制執(zhí)行,即變單方變更為事先約定。本案中,雖然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此情形作了考慮,但是由于條款設置上需要與員工變更勞動合同,而員工就變更合同事宜有拒絕的權利,因此,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形下,公司仍然還是要按照標準工時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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