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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后能否約定“自動順延”?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5-07-04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案情概要】

2009年3月,小陳進入上海某冰箱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質(zhì)量檢測員崗位,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自2009年3月-2012年2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無異議的,則自動順延,所約定的原各項條款繼續(xù)有效?!?

2012年2月,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小陳向公司要求續(xù)簽勞動合同。公司表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是自動順延的,所以無需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小陳認為合同期滿后,不簽新的勞動合同始終對自己沒有保障,故仍然要求公司與其簽合同,公司沒有答應(yīng)他的要求。

小陳對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滿,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公司在合同期滿后與自己重新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勞動合同期滿后,能否約定“自動順延”?

申請人(小陳)稱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無論是首次簽訂還是期滿續(xù)簽,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wù),故要求公司與其重新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公司)辯稱

雙方勞動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期滿后自動順延,小陳在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也知曉這一條款。故雙方合同期滿后,可自動順延,即實質(zhì)上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中的條款繼續(xù)履行,故無需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裁審結(jié)果】

在仲裁委的調(diào)解下,最終公司與小陳重新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


【藍白觀點】

勞動合同期滿后常見的順延情形分為“法定順延”和“約定順延”,“法定順延”情形即《勞動合同法》所列舉的那幾種情形,如女職工“三期”、醫(yī)療期等情形;“約定順延”情形即指用人單位與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即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向后順延的情形。

本案中,小陳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無異議的,則自動順延,所約定的原各項條款繼續(xù)有效”,顯然屬于“約定順延”情形,雙方對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xù)順延的約定已達成一致,真實有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dǎo)意見》、《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等均對此種情形作了確認,認為此種情形應(yīng)視為勞動合同已經(jīng)續(xù)簽。

但本案關(guān)鍵點在于合同順延的期限如何確定,上述規(guī)定均未對此進行闡述。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即1)、順延期限同前一次合同期限,2)、順延期限為無限期順延。我們認為在勞動合同期限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yīng)當由合同雙方重新協(xié)商確定,若協(xié)商不成,我們傾向于按照后一種觀點執(zhí)行。

本案中之所以會出現(xiàn)如此爭議,主要是用人單位公司為了簡化合同續(xù)簽的形式且雙方對順延期限約定不明所造成的,因此,若用人單位要達到此目的,建議明確自動順延期限,如自動順延三年,或者直接采用《勞動合同確認書》等形式對主要合同條款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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