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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年同工不同酬告單位 獲補發(fā)工資38萬余元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5-07-04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案情概要】
      1994年12月,朱先生參軍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鶴壁山城區(qū)某公司上班。單位并未給朱先生簽訂相關勞務合同。
     “干同樣的活,別人一月能拿幾千元工資,自己僅能拿到幾百元錢。”這讓朱先生很苦惱。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資單顯示:他的月平均實發(fā)工資分別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實發(fā)工資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單位正式工的工資則在2900元至3400元之間。
      面對高昂的物價,朱先生的工資幾乎無法養(yǎng)家糊口。朱先生認為,工作期間,單位不按同工同酬規(guī)定給其合理工資待遇,支付的工資也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向單位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勞動仲裁部門,要求單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訴求。

 

【裁審結果】
      2012年10月,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單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資差額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雙倍工資差額111441元;為朱先生補繳養(yǎng)老保險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單位接到裁決后,遂將朱先生及其下屬第三方公司起訴到法院。單位認為,2000年7月,被告朱先生與被告下屬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屬第三方公司內(nèi)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與被告朱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故朱先生與原告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請求。
      鶴壁市山城法院最終判決,朱先生的單位為朱先生補發(fā)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資差額270551元;并為朱先生補發(fā)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資差額111441元。駁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藍白分析
      這樣的案例在這個時間點出現(xiàn),顯然意義不在于案例本身,而是在“嚇?!庇萌藛挝?。所以,通過不完全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客觀地評論這個案件的判決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具有參考性。但是,從中我們需要意識到“同工同酬”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立法者以及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重視程度。企業(yè)需要了解法律對“同工同酬”的相關規(guī)定,并在管理中成為一項非歧視性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條同樣規(guī)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雖然法律已經(jīng)有了明文規(guī)定,但司法實務中往往對于如何界定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以及具體的勞動報酬較難做出客觀判斷和裁決。同工同酬往往作為一個原則被廣泛使用。

       針對這一情況,最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7月1日施行)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正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于“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解讀,一般認為是在同類崗位間施行相同的收入分配方式,比如都是“按勞分配”或施行相同的“工資結構”,而不是指單純的收入絕對值的一致。畢竟每位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可能還會受到其實際出勤天數(shù)個、加班時間或個人工作技能、學歷、經(jīng)驗的影響。新的法律規(guī)定更具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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