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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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發(fā)現懷孕可恢復勞動關系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小云于2011年3月初入職RD公司從事經理助理工作。2011年12月16日,RD公司以小云工作不負責任丟失一名員工檔案為由,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小云盡管有異議,但覺得強留也沒有前途,就接受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12月17日,她與RD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xù),離開公司。

但小云回家后越想越覺得委屈,認為檔案丟失與自己無關,便一紙申請書送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RD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一萬元。

仲裁期間,小云意外發(fā)現自己已經懷孕。根據醫(yī)院出具的B超報告單顯示的孕期推算,其懷孕日期為2011年12月10日。于是,小云撤回了原先的仲裁申請,重新申請仲裁,要求RD公司與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離職后發(fā)現懷孕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小云認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故公司的做法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

公司認為:小云可能為了達到恢復勞動關系的目的,故意讓醫(yī)院做出其為12月10日懷孕的診斷,否則早該在第一次仲裁時就提出。再說,做出解除時,公司并不知情。

【裁審結果】

仲裁裁決支持小云的請求。

一審階段雙方達成調解。

【藍白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為女職工“三期”,但很多人忽視了一點,即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本法第40、41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這并不包含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本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解除。

這樣一來,本案的焦點即變成了用人單位解除的依據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三期”女職工的依據?!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本案中,對于RD公司的員工檔案丟失一事來說,小云是否構成嚴重失職,爭議處理機構、用人單位、勞動者可能作出不同認定,公司以嚴重失職解除勞動合同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而從企業(yè)管理操作而言,為了避免在員工處理后發(fā)生糾紛的風險,有必要在處理過程中強化相關操作流程的細節(jié),譬如違紀事實的確定,離職協(xié)議的簽署等。規(guī)范的操作不僅可以固定相關證據,還可以有效地與員工就解除行為達成共識,從而大大降低員工對解除的不滿和糾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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